流浪狗咬人 喂食流浪狗的“好心人”被判要赔偿?(图)

法之剑 0

今天18号,昨天17号,前天16号,16号有一个大新闻,是发生在我们老百姓身上的大新闻,和我们息息相关。

先卖个关子,看看昨天我遇到的一个事:



这是一个关于狗的温情的故事。16号的大新闻也是关于狗的,只不过这次养狗人搞砸了,过时的热点也是热点:



|【小区流浪狗咬伤人 长期投喂者被判担责赔偿医药费】(建议读三遍)

一天,方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流浪狗咬伤右腿,就医花费3243元。方某向经常投喂该条流浪狗的徐某提出索赔,被拒后诉至法院。法官查明,三个月来,徐某喂养自家宠物狗时也会喂养流浪狗,还会带它一块遛弯,流浪狗亦会在相对固定时间出现在徐某家门口等待投喂或休息。法院认为,徐某的长期投喂行为已经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方某医药费3243元。|



我看了一下该新闻下的评论,普遍是欢欣鼓舞,喜大普奔,大家异口同声地说:该判决建议全国推广。

必须厘清一个基本事实,中国的城市人口密度大,养狗的规矩必须有,也必须严厉。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层面,养狗是作为一个“危险行为”考虑的,愿赌服输,养得起就养,养不起就不要养。

正是养狗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千家万户,在民法典专辟章节《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规范养狗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民法典规定可见,宠物伤害是由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的。请注意担责的主体: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里饲养人的范畴是大于宠物主人范畴的,发生实际饲养关系的都可认定为饲养人。

我特意查了饲养的基本含义:



饲养是指给(动物)东西吃,并照料,使能生长。从这里可以看出饲养不同于一次性投喂,饲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或者说有一定的投喂频次。

本案中的徐某投喂流浪狗显然已经有了一定的持续性和频次,“法官查明,三个月来,徐某喂养自家宠物狗时也会喂养流浪狗,还会带它一块遛弯,流浪狗亦会在相对固定时间出现在徐某家门口等待投喂或休息。”

从上可见,徐某无论从时间的持续性还是投喂的频次看,都具备了和狗的饲养关系(亲密关系),法院认定徐某为狗的饲养人并无不当,实乃英明正确,笔者建议推广该做法。

而认定徐某为流浪狗的饲养人,那徐某对流浪狗承担损害赔偿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徐某饲养流浪狗的行为,看似“好心”,实质上是白左思维,通过投喂流浪狗满足个人的道德优越感,表面上“爱心”,却缺乏对现实世界的基本认识和格局考量。既然你有“爱心”喂食流浪狗,那为什么不考虑流浪狗存在对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什么不给流浪狗采取安全措施?

基本的安全措施不去想,不去做,就去投喂,能说明啥子爱心?对流浪狗真正的爱心是电话报告社区、公安或者城管,由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养犬条例进行处理,这才是对流浪狗真正的爱心,利狗利民。

顺道说明下,本案中的受害人方某其实也可向流浪狗的原主人索赔的,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流浪狗的家伙对流浪狗的伤人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

可惜的是,流浪狗既然流浪,不外乎是主人死了,或者主人见异思迁、喜新厌旧了,想找到原主人是有困难的,方某没办法找原主人,于是乎找当下的实际饲养人徐某,这虽是无奈之策,但这靠谱、合法、合理。

最后笔者要强调的是,关爱流浪狗、流浪猫,这是好事,但必须要担起靠谱的责任来,带回家养,圈起来养,该牵绳牵绳,该上套上套,这才是真正的宠物爱好者。仅仅是“爱心”泛滥了一下,对不起,你很可能承担数千乃至上万的赔偿责任。

饲养有责,勿谓言之不预哦。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news.6park.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578778
分享文章:
还没有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返回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