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私造浮桥,有罪吗?真的是为"利"造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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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关注。

据报道,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这条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黄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

浮桥拆了后,黄某以为没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书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避免其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本罪的适用。

首先,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也就是所谓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有学者形象的指出,本罪是打击流氓的。如果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即便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随意贴上寻衅滋事罪的标签。

其次,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颅,于是奋力一推,巨石没有砸到李四的头。这里,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骨折,张三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为他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损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

《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据《农民日报》报道,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作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闯红灯、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绝不能认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从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行为。

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起申诉,但被原审法院驳回。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曰“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刑起源于兵,知兵非好战,攻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作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犯罪标签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空城之主 发表评论于
“supermanpower 发表评论于 2023-07-11 07:15:00据当地村民说他们建了桥然后把另外几处能过河的地方都破坏了,逼着当地老百姓只能走他们的桥。”

这部分村民就是和他有矛盾的人。当地法庭能把他家以涉黑判了18个,就没有权力勒令他把破坏的路修复原样?水利局罚他五万一年,就没有要求他把挖断的路填上?中国人的嘴,最厉害。话说回来,河里有通道过河还叫河吗?我们假定枯水季没水,那么五十公里长的河到处都可以过去,他怎么挖?
supermanpower 发表评论于
据当地村民说他们建了桥然后把另外几处能过河的地方都破坏了,逼着当地老百姓只能走他们的桥。
flapjack 发表评论于
私自建桥是违法,但寻衅滋事是犯罪,这是两回事。私自建不是犯罪,寻衅滋事也不是违法。罗翔作为刑法专家这一点难道不清楚?他可以挑战法院的判决认为黄的"一家强行收费的行为"存疑不是寻衅滋事所以不构成犯罪,但现在网上能够找到的所有"事实"(不是推断,或仅仅是"某些村民说"之类)都不足以支持这一点。
张三和邻居家女主人通奸,睡过之后顺手扛走了男主人的保险箱,被抓后以偷盗罪被判刑。我们能置疑问"通奸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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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门部关 发表评论于 2023-07-10 23:21:21@flapjack 罗翔的意见是这仅涉及违法,但没有犯罪。适用行政处罚,但不应判刑。
localappleseed 发表评论于
当年,全国为了按上级实施大力打击犯罪的指示,把这个已处理的案子重新审来凑数,一个案子判了一家十几人,好在法官有良心,只判缓刑。
Bslrim 发表评论于
罗老师的确业界良心
AsianTiger 发表评论于
浮桥不会阻塞河道,又造福于民,水利局应该帮老黄补办手续才是
空城之主 发表评论于
“flapjack 发表评论于 2023-07-10 21:00:54”

阻塞河道?家族有19人所以独霸一方?你自己也是猜的。
AsianTiger 发表评论于
水利局先后三次罚款,每次1万,但是这浮桥并不影响河道行洪,在政府没有建桥前,应该帮助老黄依法办理手续,才是正确的执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罚款强拆。
Leah_lee 发表评论于
在美国,在自家安装个抽油烟机,都要到township报备,拿到permit,更不用说修桥了。那些认为法律不应该干涉造浮桥的,别兜售自己的无知脑残了。反政府,找个能证明自己高智商的话题吧。
Leah_lee 发表评论于
flapjack 发表评论于 2023-07-10 2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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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h_lee 发表评论于
造桥修路是好事,但需要政府审批也是最基本的过程。毕竟这是涉及到人身安全,过桥费墉,税收等一系列问题的公共事业,属于政府职能管辖的范围。政府若不管,存在安全隐患,出了人命,那时再责备政府放任不管,就完了。以为做好事就可以越过法律程序,这是白痴文盲想法。你家邻居老王阳痿,你跑去和他老婆睡觉,给他老婆带去幸福,就不算通奸了吗?除非你别让别人发现,否则照样法办。
有门部关 发表评论于
@flapjack 罗翔的意见是这仅涉及违法,但没有犯罪。适用行政处罚,但不应判刑。
liu-fu 发表评论于
中国的事说不清,至少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AsianTiger 发表评论于
建桥收费,也没有问题,中国的高速公路收费,美国很多大桥也收费。政府没钱收桥,村民修了桥,政府正确的做法,一是安全检查,核定过桥的车辆吨位;二是核定收费标准;三是稅收标准。只会生搬硬套法律,强拆不影响行洪的便民桥,说明了政府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法院判全家18人有罪,更是荒唐。
AsianTiger 发表评论于
这条河不是航道,不然交通局应该出面管了;这是一条间歇性河道,水浅时涉水过河,已经淹死十多个人了,所以这浮桥确是造福于民。
flapjack 发表评论于

到目前为止对这件事的报道基本都是法院的判决,黄德义的自我陈叙,以及站在黄一方假设基础上展开的分析。而对黄有罪判定不管是正方还是反方提供的证据(或公众能接收到的)都不足。这种情况下罗翔以假设为基础来评论有失一个刑法专家应有的公正性。更何况黄家被判刑,罪名是寻衅滋事,问"私造浮桥,有罪吗?"这样的问题显然并不是要就事论事。
《知乎》上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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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湖北的,鱼米之乡,河道非常的多,其中我非常了解的一条河道是“总干渠”,4-50米宽,我家在北面,南面是另外一个比较富裕的镇,河上有桥,两座桥的距离差不多50公里左右,我家恰好在两座桥的中间,去往两边都不太方便,好在河边有一些摆渡船,每次过河的时候就会喊船家,通常是一人一元,如果有电动车就要2元。河里偶尔会有船只经过,或打鱼的,或拉货的。河里也偶尔会淹死人,多数是不小心掉到河里淹死的,摆渡船上可没有谁被淹死。

我们村里的成年人基本去城里打工了,平日在村里的基本是留守老人和小孩,偶尔有一些中年人,要么是懒汉,要么是泼皮无赖,只有极少数正常的人留在家里种地同时照顾老人和小孩。周边一些村子以及黄德义他们村子应该和我们村差不多吧。

——————以上是基本情况介绍————————————————————

接着我说一下我的观点:

1、在河道上见浮桥,这个胆量也太大了,浮桥浮于水面,基本拦截了整个河道,那河道上还怎么走船?一般人可不敢做出这些事,如果遇到了,其他人肯定会要他拆掉,他居然可以数年不拆,即使执法机关来了,也没有被拆掉,这说明什么呢?唯一能解释的是,他家在当地的势力非常的大,一般人惹不起。

2、他家在当地势力有多大呢?在村庄基本空心的时候,他家有18个成年人,在农村,18个成年人是什么概念,那是基本没人敢惹的存在。我们村有一家人家里有三兄弟,那都是无法无天的存在了,敢破我家的门殴打我爸。他家有18个成年人,也就是7-8兄弟,那就不是敢不敢惹的了,是都不敢正眼看了,否则就是“你瞅啥”的事了。

3、这些年一共收了多少钱,法院说是收了5万多,这个是要证据的,这个证据的获得只能是口供。但实际有多少呢?在网上有说,交费最多的一个村民退还了2万元的过桥费给修桥者。。。一共收了5万多,其中一位村民就交了2万多,而且这个村民还良心发现了。这里面的问题就来了,恰好本人对数字及其敏感,如果一个村民就交了2万多,那这个5万元的数字就有很大的问题。根据法院的判决,黄家还曾雇人收费,1000元/月,如果这个人一直在专职收费,他的工资都远大于5万元。只能说,被抓的那些人的口供有大量的水分。还有那位退钱给黄德义德村民,如果我在那个村里,我也没有胆量收这2万元。

4、收费不是强制的问题,是真不强制?这只是他一家之言,如果不强制,何必雇人收费?有空收收,没空不收,爱给不给就是了。而且在一个村民身上就收了过万元,当地的村民是有多么的高尚。要知道在农村,为了5块钱会让你家被骂整整一年。

5、因为没有桥,村民过河去从事农业生产都没办法?扯淡,我国的行政划分很多都是根据河流来划分的,河的这边是A村,河的那边是B村,有些都不是一个县,那里来的阻碍农业生产。你跑到隔壁村去种鸡毛的地呀,这个纯属夸大其词。最多就是有些村民在对岸有亲戚罢了,以前就是靠摆渡船过去走亲戚。但不可否认的是,河那边有一个城市,去那个城市最快的方式就是去河对面坐车。

6、为什么就不能在这里修座桥?提起修桥,我也是很有话语权的,我家在两座桥中间,我也巴不得在我们村这里修一座桥,那以后去对面就方便了。但是你们知道修桥的问题在哪里么?在大河里修桥不是那么简单的,要桥柱的宽度、桥面的高度都是有要求的,而且对面要同意,否则人家凭什么让你占地?河对面明显更富裕,他们凭什么允许你们县修桥?修桥要钱吧,修一个符合规定的大桥,那可不是小数字,在很多地方工资都发不上,哪里有钱修桥?那就只能找上面来,那你要说出为什么要花几千万在这里修桥的必要性。这个还真说不来。一没钱,二是对面没兴趣,三没有花几千万修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那还怎么修嘛?

7、寻衅滋事到底冤不冤?这里面到底还有一些什么事没有被透露?一个为了牟取私利,私自拦截河道建设浮桥,不顾河道畅通和其他船家的生计 的事,对于执法机构,一定会要求黄家立即拆除,这个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黄家多年没有拆,罚款随便,拆桥不行,而且还阻拦河道数年,如果不是他家势力大,那还真办不到。

他家这些年为了实现收费,到底和哪些人发生过冲突、辱骂殴打过哪些人、哪些人敢出来控告他们、哪些人被他们打击报复、如何对抗执法机构、如何逼停其他摆渡船,别以为是我心里阴暗,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农村的黑恶势力有多么恐怖,村里人少的家庭,有谁敢反抗?坐牢只会让他以后的势力更上一层楼。
AsianTiger 发表评论于
这事情首先责任在水利局,浮桥并不会影响河道行洪,而是利民便民的工程,应当补办手续;其次法官判决大有问体,没有看到浮桥的实际作用,乱用法律条款。估计水利、法院的人没拿到好处。
笨傻痴呆戆 发表评论于
1,功劳没写县委书记2没向上送礼3没拍上面马屁!这些弄好了有可能是雷锋事迹!!!哈哈
Luck6883 发表评论于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
如果你都不知道证言是否属实, 你说那么多废话有用吗?
一带一路 发表评论于
自己是自私自利的人总把别人想的和他一样.....
秦始皇 发表评论于
我相信是为利造桥。这并没什么不对,实际效果是造福乡亲。论事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