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杜文案”波澜再起 检察院被指违规没收案外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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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牵涉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贪污大案而受到广泛关注的杜文案,近期波澜再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被指在诉讼期间违规没收未被法院确认的巨额案外资产。今年1月4日杜文刑满释放,10月19日他收到了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被责令执行该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重审一审判决。

此前,内蒙高院对呼市中院重审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终审判决杜文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杜文不解,已经被高院终审改判的一审判决,该如何执行?

▲呼市中院向杜文下发的执行通知书

▲呼市中院向杜文下发的执行通知书

出狱9个月后收到执行通知书

今年1月4日,杜文刑满释放。10月19日,他收到了来自呼市中院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显示,“你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呼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内容。”

在执行通知书下达的第二天,呼市中院便冻结了杜文银行卡中约11万元的存款,并预扣押总计400万元(执行标的)。

▲中国执行信息网显示,杜文被呼市中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00万元人民币
▲中国执行信息网显示,杜文被呼市中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00万元人民币

令杜文疑惑的是,呼市中院上述刑事判决中,并未有追缴或罚款内容,那么呼市中院下达的这份执行通知书是要执行什么呢?杜文提供的呼市中院上述刑事判决书以及内蒙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均没有明确追缴和认定赃款。

在内蒙高院的终审判决中,除对杜文刑期进行改判外,还增添了一项200万罚金。终审判决中还提到:“赃款、赃物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内蒙高院终审判决内容

▲内蒙高院终审判决内容

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著名法律学者徐昕针对以上判决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杜文只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构成检方指控的贪污、挪用公款罪。此外,徐昕还指出,内蒙高院的终审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未判罚金,二审却处财产刑200万元罚金。

赤焰新闻注意到,该案件在审理期间,杜文曾被当时的侦查机关赛罕区检察院扣押了270余万元。

杜文认为,在没有明确追缴和认定赃款的情况下,自己先前被扣押的款项完全可以抵扣终审判决的200万罚金。对此,呼市中院执行监督庭庭长赵佳娜表示,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异议,可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被冻结11万后,杜文银行卡显示仍需冻结388万余元人民币

▲被冻结11万后,杜文银行卡显示仍需冻结388万余元人民币

10月24日,杜文就呼市中院的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申请书称:鉴于没有任何生效判决判令要将杜文的被扣押款项没收、亦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扣押款项为公款或其他机构财产。终审法院判令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法处理的做法是:所有扣押款项要移送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执行,法律禁止侦查机关直接没收。对于法院没有明确判决的则应予以返还被扣押人。而杜文的财产刑总额为罚金200万,完全在扣押范围之内。因此申请人请求:如果对申请人执行判决,请求在被扣押财产范围之内对被申请人执行,不能再对申请人其他财产予以扣押。

执行局与刑事二庭说法不一

对于上述事件,此前呼市中院执行局一名负责执行该案的工作人员告诉赤焰新闻,案子是由呼市中院刑事二庭移送过来的,他们只负责执行。

“内蒙杜文案”波澜再起:检察院被指违规没收案外巨额财产

针对杜文被责令执行一事,呼市中院刑二庭和执行局之间存在着不同认识。呼市中院执行局分管刑事执行的副局长孙浩称,杜文的终审判决中确实没有明确追缴和认定赃款,但刑二庭移送的执行材料也没有反映出已在案扣押了杜文270余万元。

“是否超扣?超扣的话有多少钱是需要返还的?这些情况刑二庭移送的执行材料都没有说明。所以该不该移送执行这200万,或者到底该移送执行多少钱,还需按刑二庭的移送依据,执行局是无法擅自更改的。”

针对这一说法,呼市中院刑二庭庭长杜子洋称,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是可以纠正超扣、错扣问题的。“我们指挥不了执行局,但执行局对超扣财产是可以直接做出处理的。”

杜文称上诉期间购房款被检察院违法没收

赤焰新闻了解到,此前案件上诉期间,赛罕区检察院以杜文曾挪用1.9万元公款支付物业费为由,将杜文在某小区购房款中的101万余元没收并上缴国库。

“赛罕区检察院是在法院还未正式认定、且未书面告知我及近亲属的情况下,就向开发商下发‘没收涉案款项协助执行函’,将我1019122元购房款没收,导致房子被开发商收回。”

▲赛罕区检察院向开发商下发的没收涉案款项协助执行函

▲赛罕区检察院向开发商下发的没收涉案款项协助执行函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9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规定,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第三十七条规定,扣押的涉案款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对于起诉书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以及起诉书中已经认定、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针对此事,赤焰新闻致电赛罕区检察院相关科室电话核实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电话未能接通。

延伸阅读

杜文案因牵涉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贪污大案而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缘起于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深圳的一块土地发生纠纷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派时任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杜文参与“协调”此事。其间,杜文分别于2008年及2010年从专项办案经费中支取了共622万元,而后杜文被控涉贪污公款。

2012年8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文两次贪污相关费用492万元,判刑15年。杜文不服,遂提出上诉。2013年,内蒙古高院以原审法院认定杜文贪污公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7月,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旧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事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项罪名。杜文不服,再次上诉。

在2016年的终审判决中,内蒙古高院认为,杜文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便利,将公款人民币2285481.9元据为己有;受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挪用公款1420万元供一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杜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举报武志忠挪用公款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杜文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当年,此案的控辩双方在证据认识是否全面、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分歧,引发新闻媒体和法学理论界激烈争论。案发前,杜文曾长期从事调查记者、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作为该案件的重要当事人,杜文也屡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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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文学城 查看原文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23/11/15/125280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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