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毒地”案扑朔迷离 做局者多了 便成了死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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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日前,有关“陆家嘴起诉苏钢集团索赔100亿”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公司公告透露,因其发现旗下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绿岸”)于2016年购入的17块土地中,有14宗存在土壤污染问题,为此,将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告上法庭,并向苏钢集团提出了约100.44亿元的赔偿诉求。对此,涉事一方的苏钢集团也发文回应,表示正在积极应诉。

本案时间跨度极长,牵涉主体众多,可以说错综复杂。在法院的权威判决出炉之前,仅仅根据各方发声和公开信息,或许很难准确拼凑出此事的全貌。而大致可以判断的是,这起纠纷绝非简单的“一方坑蒙拐骗,另一方上当受骗”的剧情,而更适合看作是一个合成谬误。各方的自负、算计、侥幸与投机,在各种机缘巧合的叠加作用下纷纷幻灭,以致最终铸成大错、东窗事发。如今对簿公堂,所有的阴谋阳谋都被拿到台面之上,真相与责任,总会有个分说。

将一团乱麻抽丝剥茧,一切的开端,被锁定为了苏钢的那场土拍。事后回溯,一个核心追问是,苏钢地块当初的挂牌出让公告,有没有如实披露信息?与之相关的土地污染调查报告、土壤和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是不是存在造假情况?倘若“起点”就错了,那么这条“歧路”的罪魁祸首其谁,也就不言自明了!按照陆家嘴公司的说法,其拍得相关地块后,被检测出的“毒地”面积越来越大,大有如梦初醒、深感被骗之感。

陆家嘴公司主张,“17块土地中,有14宗存在土壤污染问题”。而苏钢的最新回应则表示,依据2022年的调查结果“已有居民入住的14、15号地块、已开发建设的8、9、12、13、16号地块和未开发建设的7、11、17号地块,属可安全利用地块;焦化区1、2、3、4、5、6号和非焦化区10号地块(其中仅2号地块已开发建设),经治理修复后可安全利用”——很明显,双方都在选择性地、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口径叙述事实。试问,“存在土壤污染问题地块”和“可安全利用地块”到底是如何定义、如何区分的?这同样是个关键性问题!

关于地块的毒性及其后果,各方明显是存在严重分歧的。苏州高新区内部人士回应采访时直言“土地污染并没有报道的那么严重”,这与苏钢的说法如出一辙。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大众的理解架构里,只有“安全土地”和“有毒土地”的划分,对于土地的污染程度、毒性与安全性等,是缺乏量化甄别和弹性接受可能性的。在此前提下,后果的严重与否,就注定不只是一个科学测量、指标规范的问题,也涉及到一个购房者主观感受,以及相关企业商誉受损、资产减值的问题——房子不敢买,买了不敢住,这就是“很严重”。

的确,本案中陆家嘴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但其却很难说就是一个完全无辜的受害者。其是否存在对明知污染的地块未加治理就提前建设的情况?有没有还未通过环评验收就违规售房的操作?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过程给出明确说明。此事不仅是普通的商业纠纷,更涉及到环境安全、政府公信、专业信誉等等,事已至此,再难转圜。通过法律诉讼以及相关的调查、取证与质证过程,来完整复盘来龙去脉、精准界定责任过错,这是将死局走成活棋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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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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