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医院非法采血感染艾滋死亡 法院判赔79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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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时间报道,近日,辽宁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张某就医时因医院非法采血感染艾滋病,确诊18年后又感染新冠病毒而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死亡,其感染艾滋病占有主要因素,判决涉案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9万余元。双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被告均不服

据判决书显示,1995年,张某在辽宁葫芦岛市建昌县某乡政府任职工作期间,于1995年3月26日下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伤后到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原建昌县康复医院)处住院治疗。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在给张某输血时违法采集血液。之后,张某于2003年开始出现周身乏力等症状,2005年经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



判决书(图源:北京时间报道截图)

建昌县人民法院(2007)建民权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某感染艾滋病由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承担过错责任。张某2005年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因感染疾病发生的各项费用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均予以赔偿。

2023年1月6日,张某感染新冠病毒,自述“感染后出现发热,呼吸困难、乏力、胸部不适”“家中静脉滴入头孢氨共3天症状未见缓解……急呼120车护送至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1月15日15时许,张某入住92493部队医院,1月16日2时许死亡。

在法庭上,死者家属称,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未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采血许可证》,违反卫生部颁发的规定,对两名供血者没有进行血液检测,因输血才造成张某感染艾滋病相关病毒。

一审法院指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又称艾滋病)攻击人体免疫系统,人体感染后导致免疫系统被破坏,让人逐渐丧失抵御疾病的能力。虽然死亡医学证明记载张某死因为呼吸衰竭,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3部队医院病历记载“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可见张某患病后虽积极治疗,但其免疫系统已经遭受严重破坏,身体各个器官也已严重衰竭,最终导致张某死亡,其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占有主要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一直赔付张某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对于其过错一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应适当减轻其责任。综合以上事实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对张某的死亡承担8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9余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维持原判,网友嘲“医院居然还好意思上诉”

据悉,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赔偿责任比例”方面。

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称,张某患糖尿病等病史20余年,HIV(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18年。自2007年判决生效后,建昌人民医院二部一直依生效判决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赔偿近百万元。张某存在基础病,因感染新冠导致病情加重死亡,故判决80%赔偿责任显然过高。

而死者家属则认为,因建昌县人民医院非法采血致张某患病,致使张某免疫系统严重破坏,其身体各个器官已严重衰竭,最终导致张某死亡。其侵权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非80%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还表示,张某患病是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造成的,对张某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是其应尽的义务,况且每年张某都需要起诉才能获得赔付,没有主动赔付且赔付部分都是经过医保报销后的部分,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不存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张某家属在其患病后及治疗期间,始终尽心尽力照顾、陪护,对张某的患病及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20%的责任,故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判尺度适度,并无不当。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可怜了,这完全就是无妄之灾。““非法采血,真的太不负责任了!”网友们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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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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