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奔丧”被警方惩处 防疫可以违背人伦道德吗?(图)

无马社 0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近日,江西信江的一份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开头的蓝底白字警方通报引人关注,通报附有详细的时间线和大量被通报人的行为细节。

具体内容是,8月16日,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村民祝某某去世,隔天18日上午,祝某某女婿与外孙相约去吊唁,徒步小路、涉水过河到达基塘村,尔后20日又以相同方式相同路线来到基塘村。22日,祝某某下葬,女婿等四人因害怕走小路遇蛇,试图穿越另一村时被村干部发现,当晚报警,四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被行政处罚,并被送至集中隔离点,接受隔离。




“应急状态”与“紧急状态”不能混淆使用

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的通告看起来言之确凿,但其是否适用法律,却经不起推敲。

因为此前诸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一)项处罚的案件中,法律界一再提示,本项所说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中的“紧急状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应急状态,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形。

《宪法》第67条和第89条也规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国务院。

《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所以对“紧急状态”的决定采取如此审慎的态度,是因为“紧急状态”是非常法律状态中的极端事例,它会对政治、经济和个人权利产生极大影响,所以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至今未因疫情原因宣布全国或个别地方进行“紧急状态”,意味着作为第50条第1款第(一)项适用前提的“紧急状态”迄今未被触发过。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擅自宣布本地进入紧急状态,或公安机关将“应急状态”与“紧急状态”相混淆,适用本条对公众违反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令的行为进行处罚,都属于对本条的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



实质正义要求执法时,

要将人伦与道德纳入考量

法律的严格执行与人伦之间看似屡发不可调和的矛盾,民众从最初的“错愕”“有违人伦”,到如今“恶意参加葬礼”和“非必要不吊唁”的讽刺与戏谑,表达出旁观者的心路历程。对于这样的事,我们为什么会感到荒谬?为什么对于通告所称“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说辞,民众并未表示异口同声的理解与支持,而是朴素地认为他们过于严苛和不近人情?

如果将其还原为法学理论上的讨论,就是严苛执行法律的形式法治与强调法律应符合正义的实质法治之间的矛盾。

换句话说,一方是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的法律主义;另一方则是严苛的法律也不能违背人伦与道德,即便法律已经这么制定,在执行法律的时候,也要将人伦与道德纳入考量的实质正义。二者之间,如何选择,一目了然。

古罗马时期的哲学家西塞罗,曾就罗马的法律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最高的法律就是最高的不正义。”这句法谚的意思是,如果严格按照制定法来执行,那也可能带来最大的不正义。因此,西塞罗认为应该加入“公正”的考量。何为公正?首要指标就是,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执行法律,都不能违反自然法,即不能违背道德与伦理。

此前,已有所谓“恶意返乡”“恶意复工”“恶意下田”等极端事例,在信江分局发布上述通告后,一些网友评论这可能是一起“恶意奔丧”。但以公卫防疫和法律为名禁止凭吊故去的近亲,已经违背了公众朴素的伦理感知。

这里所说的“朴素”认知,非大众或者非学理的意思,而是指普遍的民众受过同样的基础教育,经历过大体相似的日用常行,怀有共同的文化基因和记忆,进而拥有的共同认知和感受。

公众对“恶意奔丧”的谴责,就如同我们对“山东辱母案”中的于欢下意识抱有同情一样,它超越了现代专业且严苛的法律主义,直指我们文化基因中的人伦与道德。

如果我们再把目光聚焦到违反防疫规定的当事人身上,经过三年的防疫,当事人必定知晓违反政策的法律后果,但他们依然徒步小路、涉水过河去吊唁亲友的行为背后,除了一小部分可能会逃避行政处罚的侥幸心理之外,大部分原因是“不这么做便是不肖子孙”的自我心理指摘。在中国人的传统中,凭吊和举办葬礼仪式又永远指向在世子孙,而非故去之人。

如果我们斗胆替当事人采用“两权相害取其轻”的标准,那他们的行为已然告诉我们,何为他们更重视的价值。

既然如此,撇开对事件当事人的同情和事件荒谬感的干扰,就事论事,法律执行者要如何处理严苛的执法要求和道德人伦之间的矛盾呢?警察在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与道德人伦相抵牾时,没有另外一种选择的可能吗?其实不然。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他们的实践活动除了要保护公共利益之外,都还要考虑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其实也是公共利益本身。执法者不是机器,执法活动也要在对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引入公正的原则,做出最终的裁断。那些所谓严格至上、应急状态至上,且以最不会犯职权错误的方式对公民行使权力的做法,不仅贬损了个人的尊严,也将执法者自己贬低为僵化的工具。

这个案例虽小,但令人担忧,我们原本飘忽不定的道德与人伦,又被人为的、严苛的法律或看似坚决的其他存在所塑造和更改。设想有一天,当我们的亲人故去,我们下意识想到的不是见最后一面,而是首先搜索法条法规,再决定自己要不要徒步小路、涉水过河。

即便法条法规在公共利益和紧急状态的包裹下看起来非常正确,也显得如此不近人情,同时,也变得或多或少的不那么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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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5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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