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5年了 我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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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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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学校被判赔受伤学生160余万元。

2016年9月,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研二学生郭宏振眼部受伤,面部严重毁损。

由于学校未按照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等,2019年8月,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2020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已上诉。

东华大学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东华大学的赔偿责任,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郭宏振申请判令东华大学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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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不再申诉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郭宏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尚处于接受教育的学习阶段,即便其曾成功完成涉案实验,也不可当然地认为其对该实验流程的原理及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危险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实验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仅作用于其自身,而非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

判决书显示,本案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其重要职责下放于一个在校生,对实验所具备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告知,对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也未能尽心地指导,对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也仅在口头上予以粗放式的提示,而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的执行亦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对郭宏振诸项赔偿费用予以了审核,东华大学对一审核算的项目和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责任负担问题,一审法院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法院予以认同。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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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21日9时许,上海市东华大学松江校区一个实验室内,原告郭宏振根据其导师聂某的要求,指导研一研究生陈某和程某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

其间,郭宏振告知陈某和程某,在反应体系中添加浓硫酸,浓硫酸遇水会产生高温,需要用冰,郭宏振帮陈某和程某取冰,并帮陈某和程某搭建了一个温度控制体系。

当日10时40分许,程某向郭宏振询问,如何向反应体系添加高锰酸钾的步骤,郭宏振让程某称重100g高锰酸钾后,向程某示范如何将高锰酸钾加入盛有750ml 浓硫酸的锥形瓶中,在将高锰酸钾添加了大约三分之一时,发生了爆炸。

事发时,郭宏振及陈某、程某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未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后进行实验,三名学生共同的导师聂某未在场,实验室内也无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或指导人员在场。

据郭宏振回忆,爆炸发生时,他的眼睛瞬间失明。判决书显示,受伤后,郭宏振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眼和附器化学性灼伤,多发性切割伤。郭宏振又辗转各地多家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工度,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告违反国家和其自身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制度,让一个研二学生去带研一学生自行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实验。故原告的轻微过失与被告过失相比,明显被告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最终,判决被告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

延伸阅读:

东华大学学生因爆炸面部损毁向高校索赔170万:右眼无视力

2016年9月21日,新学期伊始,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内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两名学生受重伤,一名学生受轻伤。



▲郭宏振在法院门口

这次爆炸事故使其中一名学生郭宏振受重伤,他在口罩、墨镜的包围下已经生活了4年。“爆炸使我瞬间失明、面部毁容严重。经过治疗,我的左眼视力恢复至0.01左右,右眼没有视力。”事发时他正读研二,事故使得他直到2019年最后的毕业期限时,才得以艰难毕业。

因为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以及事故过错等的因素,双方存在争议,因此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郭宏振起诉东华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先后在2020年4月29日和5月9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月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在长宁区人民法院见到了郭宏振,他的面部皮肤因事故出现凹凸不平的伤痕,右眼佩戴着遮盖的眼片。郭宏振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未当庭宣判。

爆炸事故中3名研究生受伤

东华大学官方微博曾在事发当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30时左右,学校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过程中引发爆炸。师生立即拨打110和120,并进行现场紧急处置,3名受伤学生被及时送医诊治。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校领导及时赴医院看望受伤学生,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到达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郭宏振称:“爆炸使我瞬间失明,我摸着墙壁跑出来呼救,大家乱成一团,不知所措。”他认为学校的急救措施不到位,使得他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2016年9月23日东华大学发布的情况通报 截图

2019年9月23日,东华大学通报称,2名学生主要伤害集中在面部,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学生眼部无大碍,另外1名学生已接受眼部手术,医院已组织专家正在制定下一步治疗方案,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据郭宏振介绍,此次受伤的另外两名学生是当时正读研一的两名学生,“他们都是我的师弟,其中一位住院观察了十天,半年后完全恢复,另外一师弟,仅受轻伤,无大碍。这两位师弟都已经于2019年前毕业。”

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郭宏振在该次事故中左眼重度视力损害,右眼盲目五级,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且已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一度,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240日、护理期240日,后期可遵医嘱进行瘢痕整形治疗。

“我们所研究的课题是受某基金资助,但受伤不能进行工伤鉴定,没有保险,接下来的一切生活都没有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我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了十余次住院的治疗费用。但是,由于涉及到将来的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它赔偿项目,和学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郭宏振称。关于事故原因,学校的调查结果郭宏振也不认可,故他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

爆炸事故原因存在争议

案件资料显示,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分别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松江应急管理局回复法院,仅有事发后现场的五张照片、无其他材料;松江大学城派出所回复仅有报警记录;松江刑科所无任何记录和材料;上海市教委回复法院未牵头进行事故认定,无材料,材料都在东华大学。

东华大学份关于此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该调查报告是学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保卫处的调查和学院相关老师的自查报告,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报告。

该报告显示,2016年9月21日上午9点后,根据导师的要求,在学校四号学院4114实验室,郭宏振给研一的两位师弟示范氧化石墨烯制备的一个中间环节实验,实验室在通风橱中进行。实验中,两位师弟配合郭宏振,上午10点30分,郭宏振在往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的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炸使得3名学生不同程度灼伤。

该报告指出的事故原因为,郭宏振在添加高锰酸钾时违反了导师提供的实验操作流程,爆炸发生在郭宏振添加高锰酸钾时,当时溶液温度过高。影响伤害程度的因素,还有他们在实验时没有佩戴护目镜,以及没有拉下通风橱的安全门进行防护。

郭宏振对学校做出的事故原因报告表示不认同。“实验室内有通风橱,但通风橱无法正常使用,4114室实验室无护目镜。”郭宏振表示,他在研一的时候第一次做该实验,是看老师给的视频,视频汇总仅有操作步骤和方法,一个师兄给了他一个橡胶手套用于取用浓硫酸和硝酸时佩戴,他就认为不需要配备其他防护措施。

郭宏振称,他在2016年初,开始在硕士生导师指导下做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后来导师让刚进入实验室研一的师弟做负载氧化石墨烯的制备实验,期间如有问题可向郭宏振和另一位研二的同学寻求帮助。事故发生前,是其中一位师弟向他询问添加高锰酸钾的步骤,他让师弟称重100g高锰酸钾后,帮师弟进行添加,随后发生爆炸。

“学校对实验室的管理是失控的,与学校之前做出的规定相违背。”郭宏振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他在实验期间,从未接受过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例如使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实验时的注意事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等。

双方对赔偿金额等意见不一 案件仍在审理

郭宏振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大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约170万元,东华大学承担事故的全部侵权责任。

庭审中,东华大学的辩护律师称,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过错,校方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校方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校方同意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校方已为郭宏振垫付了费用,希望在赔偿的款项中一并抵扣。



▲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

双方关于医疗机构也存在争议。郭宏振称,此前上海医院的医生口头建议他,让其试试去外地治疗眼睛,他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医院均有就医。东华大学认为上海的医院治疗水平较高,郭宏振去外地治疗无合理理由,学校对上海的医疗机构治疗无异议,对上海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费用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就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分别发表了意见。郭宏振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未当庭宣判。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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