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7名区议员宣誓无效,区议员资格已被取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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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政府网9月15日消息,香港特区政府已按《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的要求,于2021年9月10日在北角社区会堂举行中西区区议会、湾仔区议会、东区区议会和南区区议会的区议员宣誓仪式。当日,出席的区议员在仪式上逐一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作为行政长官授权的监誓人监誓。

监誓人已于9月10日确定当天宣誓的24名区议员中,有17名区议员的宣誓有效。鉴于监誓人对其余7名区议员所作宣誓的有效性存有疑问,监誓人已于9月10日致函有关区议员,要求其提供额外数据。经考虑有关区议员的书面回复以及所有相关数据后,监誓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下称《解释》)所订下的原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7名区议员的宣誓为无效宣誓,分别为湾仔区议会:1.杨雪盈、2.梁柏坚;东区区议会:1.韦少力、2.苏逸恒、3.陈荣泰、4.黎梓欣;南区区议会:1.彭卓棋。



被取消区议员资格的7人,顺序同上文 图丨香港电台


特区政府解释,宣誓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若作出虚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21条订明,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有关法例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该《解释》,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该《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该《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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