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女子:被18岁前男友强迫1夜4次 男方:她主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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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南海大沥一位女士向我们报料

  称自己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离婚后认识一个新男友

  谁知又走入另一个深渊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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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忆起3月初的一场经历,黄女士仍然心有余悸,事情要从去年4月说起。黄女士在南海大沥的一间酒吧认识了这一位申先生,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不过相爱容易相处难。由于两人谈恋爱期间产生太多不愉快,在去年12月二人已经结束恋爱关系。然而,记者发现黄女士抖音的聊天记录里,在黄女士所说的分手期间,黄女士曾多次主动发信息给申先生。

  

  但因为申先生已经将黄女士拉黑了,信息并没有发送成功。 而在3月3号,黄女士在喝醉后主动打了一通电话给申先生,但当晚就发生了令她后怕的事情。

  

  当记者问到,黄女士有没有拒绝申先生的行为时,黄女士称拒绝起不了作用,申先生“很像很饥渴一样就这样‘强奸’我”。

  

  黄女士说,她之前是结过一次婚,有一个女儿。因为怕前夫知道她有新恋情不让她见女儿,所以对申先生“服软”了。据黄女士回忆,当晚她一共与申先生发生了4次关系,直到第二天,黄女士才报警求助。

  

  就在报警几天后,黄女士竟然检查出自己怀孕了。

  

  于是,黄女士马上就发了信息给申先生,但申先生告知她,警方的调查已经结束,她已经被释放。

  

  记者随后联系了申先生,申先生一口否认自己“强奸”黄女士,他坚称双方发生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

  

  申先生还向记者吐苦水,他说交往初期黄女士一直隐瞒自己的年纪、婚史,这一切都是他后来才慢慢发现的。

  

  至于黄女士怀孕了的问题,申先生就强调孩子绝对不是他的。

  

  申先生:

  这个是假的,她以前经常用这种手段来骗我。

  有律师就表示,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加上公安机关已经调查完毕,认为申先生并不构成犯罪,针对黄女士的诉求,建议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律师 吴斌:

  强奸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才能构成强奸罪。实际上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证据,我们刑事法律的规定,证据一定要确凿充分,在这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受害人陈述的前后一致性,供述方面是否也是一致的。在本案当中,因为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个证据可能不能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

  延伸阅读

  女子被前男友灌酒 两次发生性关系 为什么不属于强奸?


  1月5日清晨,岳阳站前路派出所民警突然收到一条报警短信,一名彭姓女子称被人控制。

  控制彭某的男子姓刘,是她的前男友。报警前一天晚上,刘某将彭某锁在家中拘禁,灌下了烈酒,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为了寻求求救机会,彭某选择主动亲吻刘某,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彭某被解救后,刘某涉嫌犯强奸罪被起诉。然而,近日岳阳岳阳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仅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

  

  图:视觉中国

  分手后遭前男友疯狂报复

  2015年5月,时年28岁的彭某认识了35岁的刘某,两人逐步发展成为非法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11月,彭某因故提出分手,被刘某拒绝,此后她遭遇了刘某的电话、微信等各种方式的骚扰纠缠。

  刘某的疯狂报复让彭某不堪其扰,他曾通过微信将彭某的裸照发送给了彭某的朋友。同年12月,刘某甚至登陆了彭某的微信,偷偷建了一个微信群,将彭某的裸照发到了群里,导致彭某先后两次向派出所报案。

  刘某称,对于这段感情,他的内心充满了不甘心和不满。相恋期间,他定期给彭某生活费和零用钱,共花了三四十多万。“我付出了感情和金钱,而彭某在外面可能还有其他男人。”

  2020年1月4日,刘某通过登陆彭某的微信,找到了她的住所,并在此蹲守。当日17时许,彭某回至家门口,被埋伏已久的刘某拉入屋内,后者反锁房门并夺走了彭某的手机。彭某向刘某索要手机,刘某则将彭某推倒至房间内沙发上,双手掐住其颈部,将彭某的头部撞向墙面。

  刘某将彭某的电话卡卸下,登录彭某的微信号,查看她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两人再次发生了争吵,刘某不准彭某离开。

  彭某曾几次试图自救,她趁外卖送入房间时急忙逃离房间,但被刘某拉了回来,之后彭某又站在房内窗前打算对外呼救,结果被刘某强行抱回了房间。

  灌下烈酒后两次发生性关系


  1月4日当晚,刘某让彭某喝下了劲酒和啤酒,彭某自己脱了衣裤后睡在床上,迷迷糊糊中彭某意识到刘某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早上,彭某再一次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这一次是彭某主动的。当时,刘某提出想和彭某谈一谈,但彭某选择主动亲吻了刘某。

  之后,彭某趁刘某不备,找回了自己的电话卡,用手机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民警发送报警短信,称她在家中被人控制了。当日10时许,公安民警至彭某住所将其解救。

  彭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抗,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第二次主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为了哄着他。

  刘某因涉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岳阳楼区检察院认为,刘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背其意愿,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然而,岳阳楼区法院一审时,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两次性关系均没有违背意志

  为什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给出了解释。

  刘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彭某拘禁在彭某住所内,时间虽未满二十四小时,但有侮辱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与彭某曾系情人关系,他在彭某住所内殴打彭某并不是为了强行与彭某发生性关系,与彭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未使用暴力,彭某自己脱的衣裤也没有反抗,且从彭某陈述来看,彭某只是迷迷糊糊,对一些细节能够比较清晰陈述,并未醉酒。

  结合第二天早上彭某主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加之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是彭某主动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彭某对刘某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其意志,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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