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被股民告上法庭 两次都败了 还不服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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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孙庭阳) 赵薇用51倍杠杆、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价暴涨暴跌,亏损股民的发起索赔,这次是位90后股民。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判决书

这位股民的亏损发生在4年前。

2016年至2017年,祥源文化(600576.SH)控股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赵薇是收购方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披露,祥源文化当时公告中有关收购方公司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中包括,在收购方公司自身资金准备不足(需31亿元,自有资金仅0.6亿元,51倍杠杆融资)、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时,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并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祥源文化股票K线图显示,那段时间,股价暴涨暴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给予祥源文化和赵薇行政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储谷润, 2017年1月12日至2月28日,以平均每股19.543元的价格,买卖1000股祥源文化股票,在当年3月16日后仍旧持有。上述三个时点,分别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

这段时间,祥源文化股价从19.54元跌至15.5元,储谷润亏损4043元,外加佣金和印花税8.09元,合计亏损4051.09元。他要求祥源文化给予赔偿,赵薇承担连带责任。

储谷润向法院起诉,要求祥源文化、赵薇赔偿投资损失4043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8.09元,合计4051.09元,诉讼费用由祥源文化、赵薇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储谷润诉讼请求,判决祥源文化赔偿储谷润4051.09元,赵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赵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赵薇上诉理由中包括,她作为收购方公司股东和时任执行董事,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赵薇作为收购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上市公司公告事项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尤其是,作为收购方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筹资计划和安排,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况下,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予知悉但并未表示明确反对,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应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人及涉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赵薇应当对储谷润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赵薇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薇负担。此为终审判决。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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