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在病房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 是否犯罪?(组图)

南方都市报 0

 近日,在杭州某医院精神病人病房内,男护工与一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介绍,武女士的妹妹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已经治疗了十几年。前些天,妹妹病情加重,她看望妹妹时得到一个信息,让她觉得妹妹被医院一名男护工强暴了。武女士说,今年1月初,因妹妹病情不太好,经过社区卫生院推荐,住进了杭州余杭的这家医院。病房监控把事情的整个过程都拍了下来。

  武女士妹妹住的病房里有8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患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这些患者都生活在自我意识中,对周围的一切漠不关心。照顾这8个患者的两个护工是一对夫妻,这次涉案者就是其中的丈夫。面对武女士的质问,对方的回应竟然是双方自愿。

  对此,涉事医院方面表示,事发原因与女患者没有发出求救或者求助的信号有关,还认为患者比较主动。该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管理制度完善,护工的私人行为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

  而对于武女士的报案,公安机关的表态是,将对武女士妹妹的性防卫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再确认是侵犯还是自愿。

  作为医院护工,明知住院的都是来治疗精神病的病人,在住有8名病人的病房内与病人发生性关系,这恐怕不是要讨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是需要考量是否属于应该严惩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于妇女性权利是实行严格保护的,如对与喝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者一般都要以犯罪论处,而不是要鉴定当时妇女是不是真的完全处于昏醉状态(酒醒之后,也根本不可能通过鉴定回到事发时的精神状态)。

  相比之下,对于患病妇女,其亲属可以证明被害人长期处于精神病治疗之中,而且是住在治疗精神疾病的病房,与其他众多精神病人住在一起,在这种环境下如何判断其是“同意”与人发生性关系的呢?

  长期精神病治疗的诊疗病历,以及在事发医院住院和治疗精神病的证明等证据,还有医生等周围人的证言,足以判断其有没有性自主能力。而且,这种状况下的性自主能力只能以有或者无来评价,而不存在某种意义的半推半就。公安机关强调还是要做司法鉴定,当然是出于稳妥起见,但动不动就以司法鉴定代替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这种某一个时间点精神状态的鉴定并不是唯一而必要的证据,有时甚至难以鉴定出来,其证明力也是问题。

  至于说民事赔偿问题,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护工强奸,医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固然是个人犯罪,刑责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但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如病情加重引发的治疗费等。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其他间接性损失,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说“肯定要严肃处理这名护工”,这种轻描淡写的口号式表达,不仅是缺乏基本法律意识的表现,而且也是与医疗职业道德相悖的。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案件详情:

  女患者在8人间病房遭男护工性侵 院方:患者较主动

  浙江杭州的武女士说她妹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却在医院治疗期间遭到了男护工的性侵犯,希望为妹妹讨个说法。

  

  姐姐:遭护工性侵犯 妹妹病情加重

  武女士的妹妹家住浙江杭州假山新村,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已经治疗了十几年;妹夫患有尿毒症,几个月前去世;外甥12岁,有智力残疾。

  

  武女士家在安徽,特意赶来杭州,照顾妹妹一家。 前些天,妹妹病情加重,送进杭州七院治疗。看病的钱,都是武女士出的。说起这次病情恶化,武女士认为,是被一个男人害的。“她跟我说,姐姐,我跟你说件事,你不要跟外人讲,她说我可能怀孕了。”妹夫已经去世,妹妹怎么会怀孕呢?最关键的是,武女士一直看护着妹妹,她根本没有跟外人接触的机会。

  后来,武女士带妹妹检查,发现并没有怀孕,更加认定妹妹乱说话。可是,妹妹随后跟她透露了一个信息,让她觉得问题严重。“姐,我被人强暴了,她说晚上护工喂我吃完药,我就睡着了,不知道身上爬了一个人,就是男护工。”

  

  说起护工,武女士想到了医院。今年1月初,她妹妹的情况不太好,经过社区卫生院推荐,1月12日,住进了杭州余杭的民安医院。武女士说,精神病房安装有监控,事发后,她查看过,妹妹被侵犯的整个过程都被拍下来了。当时,武女士质问护工,对方的回应是,并非侵犯,而是双方自愿。

  对于护工的回应,杭州假山路社区卫生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她是自知力丧失的,怎么能叫自愿呢?”据了解,武女士的妹妹从民安医院出院后,情况持续恶化,只好送进杭州七院,目前仍在治疗。

  医院:患者住8人间 确实跟护工发生关系

  武女士认为,妹妹病情加重是被男护工侵犯导致,余杭民安医院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责任。余杭民安医院方面表示,监控已经交给警方,不方便出示。不过,男护工的确跟女患者在病房内发生了关系。

  

  据了解,武女士妹妹住的是一个8人间的病房。8人间病房里住的是8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患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这些患者都生活在自我意识中,对周围发生的一切漠不关心。照顾这8个患者的有两个护工,一男一女,是一对夫妻。这一次出事的,就是这个丈夫。

  医院方面表示,他们有查房机制,只是这种事情防不胜防。“我们也不可能一两分钟去查一次房。”院方还表示,这起事件的发生,还有一个原因,女患者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出过求救或者求助的信号。从病房监控上看,患者甚至比较主动。

  武女士认为,妹妹是精神病患者,医院所谓的主动,是她无意识的反应。随后,院方提供了一个信息:武女士的妹妹其实有求于护工。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称,护工说武女士的妹妹有几次跪下来向自己借电话。

  

  武女士表示,妹妹当时的电话是打给她的,让姐姐接她回家。现在,武女士怀疑,护工就是以电话作为条件,要求妹妹跟他发生关系。针对武女士的怀疑,院方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方面肯定要严肃处理这名护工。但是,目前无法让他出面,也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派出所:对患者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

  精神病患者和护工发生关系,武女士认为,护工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医院方面管理存在疏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护工的私人行为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个人行为要院方负责的话,那护工都做这个事情好了,如果法律判我们什么责任,我们就什么责任。”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武女士第一时间到辖区内的余杭崇贤派出所报了案。为了核实情况,记者也赶到了余杭崇贤派出所,公安机关将对武女士妹妹的性防卫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再确认是侵犯还是自愿。

  律师:医院或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护工和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关系,护工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律师表示,在精神方面,公安肯定会做司法认定,看精神等级是不是达到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主要要看,案发时精神是不是不能控制。“如果两者都是(不能控制),那就不存在是不是征得她同意,视频也无所谓,只要发生关系,就可以推定这个是强奸。”

  律师还表示,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是强奸,医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的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这个刑责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还有个民事赔偿,对她造成的精神损失,将来可以由单位承担责任。 ”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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