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后 将施暴者阴茎剪下 法院: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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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消息,51岁的女子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上诉,在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是因为被死者陈某强奸,自己的行为是出于报复。

据王某交代,自己曾经在陈某的住处遭到对方强奸,为此,对陈某心怀恨意,在2019年7月16号,王某来到了死者陈某的住处,趁陈某吃饭时将王某平时服用的安眠药下进了陈某的水杯。




陈某对王某的所作所为毫不知情,于是就喝下了这杯药水,喝下这杯药水后很快入睡,王某先是用丝袜勒住了陈某的颈部,而后又拿起剪刀将陈某的生殖器剪下,最后活活把陈某勒死。

有不少网友说,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纵使陈某作出了强奸的行为,也应当交由法庭来决判,而不是你个人来审判,



也有的人说强奸犯就应该被没收“作案工具”,其实这两种声音都代表了当今主流的价值观的评判,有的人支持王某,有的人谴责王某,陈某有错在先那是毋庸置疑,但王某的行为也是不可原谅的,纵使他人有错,也不能由个人私自剥夺他人的生命。

还有一些人说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当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就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王某是6月份被陈某强奸,后在7月16号将陈某杀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是属于伺机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有关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来王某是受害者,当她杀了陈某之后,她的身份就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在道德上,王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在法律上,王某的行为却天理难容,所以王某也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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