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奸杀女同学”冤狱14年终判无罪 获赔3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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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张志超被指在2005年强奸杀害一名女同学,次年被判强奸罪获无期徒刑。张志超入狱后表示曾遭到刑讯逼供,在家人协助下开始上诉,至2020年,终于在坐牢14年后获得平反,被法院改判无罪。

张志超早前申请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人民币,下同)和精神损害赔偿金600万元,合共788.9万元。

《红星新闻》19日(周一)报道指,张志超将于20日领取约332万国家赔偿。



2020年1月13日,张志超走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获自由。(红星新闻)

报道指,从张志超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逊处获悉,张志超所获得的约332万国家赔偿,包括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馀元。此外,还有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划扣的5500元。

张志超表示,最终332万元的国家赔偿是法院与其家里多次协商的结果。对于拿到国家赔偿后如何使用,张志超表示要将钱交给母亲,一部分需要偿还这些年来为自己申诉欠下的债务。

张志超又表示,获得自由这大半年来,他报读了会计班、结他班,并拿到了驾照。他还希望自己学习一门技术,通过一技之长真正在社会立足。张志超还表示,希望追究当年办案人的责任。



张志超的爷爷、父亲等人在他服刑期间已经逝世。1月14日下午,重获自由的张志超来到父亲坟前,念出法院判决书关于宣告他无罪的内容,然后将判决书投入火中。(红星新闻)

据早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未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1年,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申冤,称自己遭到严刑逼供,请求母亲为他找律师申诉。其代理律师调查后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犯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作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被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随后,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为儿子申诉。

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院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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