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娶别人 妻子嫁小叔子 两人复婚前却反目(图)

钱江晚报 0

近日,广州中院对这宗财产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签完复婚协议后反目了

2014年3月,“80后”男子李子卓和妻子白从敏(均为化名)到番禺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位于番禺区的一套房产归白从敏所有。

2017年11月,二人又再度签了一份协议,准备复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贷款由各自负责,双方于2014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失效。同时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复婚后自动失效,或共同签署另一份协议书声明本协议书失效。”

离婚夫妻重归于好,本是一件好事,可眼看着要复婚了,双方却又再度闹掰。2019年,白从敏将李子卓起诉到了番禺区法院,要求判令此前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自己所有。白从敏说,离婚后她多次要求李子卓协助处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他就是不予理会。




图文无关,图源视觉中国

【一审】

他说她有所隐瞒、贪得无厌

“她所诉有诸多隐瞒与失实之处。”对于白从敏的起诉,李子卓不以为然。他称,房产是自己婚前个人所买,也一直是个人还贷。双方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协议已经声明2014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作废。既然离婚协议已经失效,该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李子卓说,离婚后,他还分多次转账给白从敏40余万元,白从敏用于购买个人房产、装修和购置家具、买车,白从敏现有的房产比他的“好得多”。他称,白从敏住着他给她买的新房,开着他买给她的新车,花着他给她的钱,独自享受着一对儿女的天伦之乐,却还贪得无厌,想要他自己仅有的一套旧房。李子卓请求法院驳回白从敏的“无理要求”。

法院认定原协议有效

李子卓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人于2014年3月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关于财产问题双方将涉诉房屋约定归白从敏所有,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

二人虽然在2017年11月又签订另一份协议,但内容并没有涉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其中第一条涉及房产方面,内容为:“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贷款由各自负责。”字面上可理解为各自负责各自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的贷款,而非处理房屋的所有权。第四条又约定“双方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失效”,但未明确哪部分内容失效及新的约定内容,其中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除非双方再到民政部门登记复婚,否则即使自行约定离婚协议失效亦属无效,故第四条属约定不清。

对李子卓主张2017年11月的协议重新约定了涉诉房屋的归属,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约定不清的内容仍需按2014年3月的离婚协议办理。法院于是判决,房产归白从敏所有,李子卓应协助白从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

他指责她复婚前“出轨”

李子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李子卓称,起初二人办理离婚实际上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离婚协议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称,离婚登记后二人仍以夫妻身份生活,照顾抚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二人的转账记录中,还备注着“老公,辛苦了,希望你工作顺利”“老婆大人请笑纳”等甜言蜜语,足以证实是“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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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卓指责白从敏,称在准备复婚期间,白从敏出轨第三人,于是“将计就计”不与他复婚,并利用离婚协议书意图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白从敏则说,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2017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决定不复婚,确定分手。

法院查明二人离婚后曾各自结婚

二审法院另查明,李子卓还曾与案外人结婚,于2017年2月离婚。白从敏也曾与李子卓的弟弟结婚,于2015年8月离婚。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二人于2014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且双方在离婚后又分别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李子卓主张双方是假离婚,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房产应归白从敏所有,虽然双方于2017年11月又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没有对房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生效判决(抚养纠纷案)也已确认该协议书无效。该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何小敏、广州日报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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