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引热议,王祖蓝方回应(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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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7月14日23时51分@王祖蓝工作室 在微博发布声明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报道。

声明称,2016年王祖蓝在参加一档综艺节目时,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网络上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本人在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及争议均与其工作室和王祖蓝无关。



案件回顾

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有演员模仿《葫芦娃》表演,还使用艺人王祖蓝曾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的视频片段。然而,这段表演并未取得葫芦娃的版权方上影厂的授权。2019年7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影厂”)起诉了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公司”)。

上影厂起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影厂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视频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网站截图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影厂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引热议,王祖蓝方回应

据裁判文书网昨天(7月14日)公开的一份判决书,因在安徽卫视综艺节目《来了就笑吧》播出的“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一期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葫芦娃”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节目的联合出品人安徽电视台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世熙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判决书公开后,曾参与本期节目、并在其他节目中模仿葫芦娃的王祖蓝,上了微博热搜,热搜词为“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微博热搜截图

昨天(7月14日)深夜,王祖蓝工作室发布声明否认与侵权行为有关。声明称,王祖蓝在上述节目中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先生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



微博热搜截图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湖南卫视也因在节目《百变大咖秀》中使用“葫芦娃”造型,而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王祖蓝曾在该节目中模仿了“葫芦娃”。

安徽台一节目中出现模仿葫芦娃表演

节目联合出品方被诉

裁判文书网7月14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中“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被告一安徽卫视在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安徽卫视”,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来了就笑吧》节目是安徽卫视与被告二世熙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二被告已经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相关节目截图

安徽卫视辩称,世熙公司在制作节目中,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不会对今后原告利用该形象获得经济利益形成阻碍。

世熙公司亦辩称,涉案综艺时长共59分14秒,涉及模仿“葫芦娃”内容的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且未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并未对原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法院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安徽卫视等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中,二被告制作的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节目系二被告共同运营制作,共享收益,故对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主张其并非侵权主体的辩称,该院不予采信。至于北京世熙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可以另行诉讼维护其权益。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影厂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王祖蓝工作室否认与侵权行为相关

昨晚(7月14日)23时51分,王祖蓝工作室发声明,否认王祖蓝与上述侵权行为有关。

声明指出,近期近期因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某卫视节目侵权的判决,引发部分网友及营销号散布不实言论,诋毁王祖蓝存在“侵犯版权”行为,部分配图更是出现使用网络素材,造成“张冠李戴”的现象,误导大众。

声明称,王祖蓝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先生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

工作室表示,有关网络用户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王祖蓝的名誉权,要求相关用户停止侵权行为,呼吁网友核实网络信息,切勿以讹传讹,并强调今后会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南都记者查看该期节目发现,在此次被判侵权的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节目中,现场大屏幕播放了王祖蓝模仿葫芦娃的视频与照片,王祖蓝则以普通条纹衣着出现在节目现场。





此次被诉侵权相关节目截图。

而在大屏幕回顾完王祖蓝的模仿葫芦娃的相关资料影像后,“赵四”刘小光等以葫芦娃造型进行了现场表演。



此次被诉侵权相关节目截图,“赵四”刘小光等以葫芦娃造型进行了现场表演。

湖南卫视曾因“葫芦娃”造型被诉

据悉,王祖蓝并非在2016年的《来了就笑吧》节目中cosplay葫芦娃,节目中播出的cosplay画面是来自2012年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节目。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湖南卫视也曾因在节目中使用了“葫芦娃”形象,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

一份发布于2015年6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2年年底发现被告湖南卫视在其一档名为“百变大咖秀”的节目中,使用了原告的《葫芦兄弟》动画影片中,“葫芦娃”的动画形象。同时,该“百变大咖秀”的节目还在2013年2月21日节目中,再次使用了《葫芦兄弟》动画片中“蛇精”的动画形象。

另外,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在由被告湖南快乐阳光经营的被告湖南卫视的官网上,充斥着被告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的节目中对于侵权“葫芦娃”形象、“蛇精”形象的大幅、长篇宣传。于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湖南卫视和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在“百变大咖秀”中模仿“葫芦娃”等形象的,为王祖蓝及其他演员。



湖南卫视相关节目图

最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胜诉。法院判决,湖南卫视立即停止播放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蛇精”作品的电视节目,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蛇精”作品的电视节目及图片,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42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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