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错进房门与女主人啪啪啪 却构不成犯罪(组图)

临安检察 0

一天晚上12点多,夏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朋友将其送至电梯,并帮忙按上电梯楼层按钮后便离开了。

夏某开门后,灯也没开,就直奔卧室。只见床上躺着“妻子”(实为邻居女主人),自己将衣服脱掉,爬上床就要和“妻子”行周公之礼。

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几下就停了。谁知这时 躺在床上的“妻子”却醒了,呵斥男子:“快点,别停下来!”男子无奈又动了几下,然后就翻身睡了过去。

第二天早上,邻居女主人起床后,见身边躺着的不是丈夫,吓得大声叫喊,夏某被吵醒后,一看不是自己家,拿起衣服就跑了出去。

原来夏某住在13楼3号,而邻居住在12楼3号,朋友按电梯按钮时,不小心竟错把13按成了12,走路都需扶墙的夏某走到12楼3号住户门口,竞用自家钥匙打开了12楼3号住户的门。

夏某醉酒后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夏某却不具备构成qiangjian罪的条件,原因有二:

其一,夏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开错了门,误以为发生关系的对象是自己的妻子。所以夏某不具备强奸罪的动机,当然也就不存在强奸的故意。

而只是在过失状态下,与邻居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

其二,醉酒状态下的夏某,进门后,因为是自己的家,床上是自己的老婆,而床上的邻居女主人,误以为进来的是自己的老公。可见发生性关系时,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问题,因为双方都是在一个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时间,碰到了错误的人。

难道邻居女主人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吗?其实不然,虽然不能追究夏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邻居女主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夏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过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方面是很难提供证据的,因为在被侵害的状态下,除非是受到了意外伤害,需要在医院治疗时才有实际的经济损失。

而根据上述案件的实际情况,邻居女主人应该不会因此而住院治疗,所以也就谈不上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么,就只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

毕竟发生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女性的精神打击肯定是很大的。

那么,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结语七两情认为,女人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无论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在外面,都要具备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独自在家居住的时候,一定要将门窗反锁,防范于未然。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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