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愤怒与严苛 解读惊涛骇浪下的香港国安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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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法》之后最重要的涉港法案,港版国安法的开创性和特殊性不言而喻。从中既能看出北京对过去数年香港情况的“愤怒”,也能看到中南海试图努力保持“一国”与“两制”,自由与安全两种价值平衡的努力。该法条出台后,有人断言“一国两制已死”,有人说这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压舱石,众说不休,我们又当如何解读和认识这部港版国安法?

中国人大通过“港版国安法”一事掀起惊涛骇浪,随着法条全文公布,评论认为“港版国安法”作为《基本法》设立以来最重要的法律,同时也是一部非常严厉的法律,程度超出外界想象。从中能够看到中央政府对于此前香港混乱状态的“愤怒”。

















为什么说“港版国安法”是一部严法

概论之,此次“港版国安法”出台,意味着中国政府正式收回了本属中央,但依照《基本法》规定授予香港的国安事权。不过政治现实尤其是2019年的“修例风波”表明,香港无法独自完成这一任务。从而使得港府的自治范围与原本港人几乎没有任何法定国安义务边界的广泛自由被收窄。“港版国安法”中体现中央政府“严厉”之处体现在以下五点。

“严厉”与“愤怒”首先体现在中国政府在通过该法条时的“迅猛”。如果从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公报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开始,直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该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仅用8个月。相比多数法律从酝酿到人大审议通过往往需要数年甚至十余年相比,“港版国安法”的“雷霆之势”背后是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雷霆之怒”。

其次,“港版国安法”的严厉体现在司法罪名的广泛性和有针对性。尽管国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但罪行的定义广泛。如“分裂国家罪”行为中包括“煽动、协助、教唆或以财产资助上述行为(分裂国家)者亦属犯罪”。这意味着不仅使用武力才属实质分裂国家行为,变相举港独旗或者叫嚣“香港独立”也可能入罪。

再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条、第四条为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场所,使其无法履行职能”,“国安法”执行后,若再出现去年修例运动中有示威者冲击立法会大楼、阻碍警员执法的现象,即可逮捕入罪。







其三,“港版国安法”严厉还体现在其量刑之严格。相比2009年澳门自行通过《国安法》最高刑期30年之规定,“港版国安法”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且对保释有限制条件,特别案件可以绕开陪审团。香港法律规定警方只能扣留疑犯48小时,但“国安法”第42条规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予保释。国安案件可以秘密审判。

第44条规定,因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同时特殊案件下,涉国安法罪行可豁免陪审团——第46条指明,律政司可以基于保护国家机密、案件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审团要求,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第四条证明“港版国安法”严厉的体现在中央政府直接设立的“国安公署”具有超然地位,当香港自身无法处理国安事务,国安公署将代表“中央”直接出手干预,这是北京的国安“钦差”和“预防闸”。“国安法”第60条及第61条列明,国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执行职务时不受特区政府管辖,其人员及车辆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履行职责时,特区政府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会被制止及追究。

同时由港府主要官员组成的香港国安委,“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由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特首的权力边界进一步扩大,意味着发生在2019年的警队抓捕、法院轻判的情况将难再出现。

中国政府对于香港国安事务的“严厉”还表现在通过此次国安法确立了“长臂管辖”,对象不仅局限于港人或香港一地发生的危及国安案件。根据第36条、第37条及第38条,在香港境内、在港注册船舶或航空器内、或在香港境外犯法,都受本法所限;规管对象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及团体外,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换言之,条例包罗全世界所有国籍的人,如果有外国人、境外人士或已换国籍的港独人士,在海外推动港独,只要入境香港即可被捕及检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中国政府已经决心要通过“港版国安法”一劳永逸的解决香港国安问题,乱世用重典。这也是在该法条出炉后颇多海外舆论称“一国两制已死”的原因。

但是从该法案立法精神,以及回顾2019年修例风波乃至1997年后香港回归后的大事件,表明中国政府仍然将“一国两制”作为国策来执行,希望香港能够延循现在运行方式,不干涉多数港人的正常生活。而“港版国安法”从向社会公布之初,北京方面一再强调仍然依循了“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并没有侵蚀到香港的资本主义政治与经济制度,而且最大程度地保证了香港的自治权利与自由。

具体体现在香港国安事务多数情况下,由特首领衔的、以香港官员组成的国安委全权负责,法律执行由香港警队内部国安部门、律政司检控部门执行,非特定案件皆在本地办理。因此可预判,未来香港国安案件将仍然延续“港人治港”的原则办理,同时多数情况下遵循“一国两制”下香港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通法系原则进行审判。

尽管无论北京自己意愿还是忌惮外国舆论,中国政府都不想落下破坏“一国两制”的恶名。但国安无小事,若早年香港能够如澳门一般自行通过23条立法,中央本不会多加干预,但是23条迟迟不得通过,且港独势力迅速抬头,这就迫使北京不得不插手干预。因此这部“港版国安法”也可以说是香港倒逼北京的结果。不过可以确定,当年中国政府对香港做出的“一国两制”原则不会因为一部“国安法”发生根本性动摇。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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