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港国安法颠覆国家定义比23条更广叫口号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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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实施香港国安法,政治口号如打到一党专政也可能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23日接受香港传媒访问时指出,北京将订立的“香港国安法”所提及“颠覆国家政权”,比2003年的基本法23条时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国家政权”一词更是包括香港特区政府,日后法例的刑罚会参考03年23条的建议,当年颠覆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有资深大律师、人权律师、立法会议员表示,陈弘毅的说法或意味日后市民在游行高喊“林郑下台”,随时被视为颠覆国家政权而坐牢。 

人大以及官媒迄今公布的“香港国安法”只是框架,至于具条体文、执行机制、刑罚、在哪里审讯等细节尚未公布。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接受有线和NOW访问时承认,港版国安法所提及“颠覆国家政权”,比当年草拟23条时的“禁止中央人民政府”,所涵盖的范围更大,其中“国家政权”一词乃包含特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系指国务院,现在(香港国安法)用‘颠覆国家政权’用语,范围就会稍为阔过用‘中央人民政府’,就会包括更多机关,包括地方机关,亦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至于颠覆定义、刑罚,陈弘毅相信人大常委会会参考2003年23条立法建议,也会参考澳门的国家安全法:“内地的颠覆定义,应不会照搬过来香港。”他接受港台访问亦提到,人大立法时会参考普通法制度,涉及刑事方面不会具追溯力。

2003年的23条立法建议,颠覆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澳门的维护国家安全法,颠覆罪可被判监25年,预备犯罪亦可囚3年。陈弘毅又指,国安法实施应不具追溯力,又相信会由本港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执行。

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对于陈弘毅指“颠覆”的定义由中央人民政府,扩展至包括特区政府并不为奇,因为今次的国安法会比18年前23条更辣,要令喊“林郑下台”口号成为政治红线。梁告诉苹果日报:“今次系完全黑箱,由它(人大)直接颁布,它已是为所欲为,(法例)还不有多辣就多辣?所以说(立法后),叫林郑下台都犯法,我可以话不意外”。

至于过去在香港被视为合法的行为,包括在六四集会中高呼“结束一党专政”,以及在报纸投稿提出结束中共专制的观点等,梁家杰认为新法例下也可能“中招”。人权律师文浩正亦同意,如果陈弘毅的说法成真,日后高喊林郑下台的人士,很有可能会违法。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亦表示,按中央政府立法习惯,法例都是写得“广泛、笼统”,今次国安法所涵盖的范围会相比03年23条的草案“阔了、大了”,例如举旗、叫口号、举标语等若是针对颠覆政权的行为,都有机会触犯国安法。他续指在内地组织08宪章、为维权人士辩护都会被视作颠覆国家行为,相信立法后香港都会有类似情况。

至于高叫“林郑下台”会否违法,陈文敏相信未必;但指“结束一党专政”、“习近平下台”等口号,立法后很大机会不能再说。本身是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指出,如果“国家政权”包括特区政府,单叫林郑下台竟然要付上刑责的代价,港人的人权自由将荡然无存。

港版国安法容许中央在港设立负责国家安全的机构,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接受有线访问时质疑这个机构对谁负责,又是否受基本法限制:“令我担心的是,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它会否是警队的一部份?如果是一个独立机构,它们会对何人负责?如果机构由内地机关成立,机构的权力由内地机关赋予,我关注的是这些权力是否与我们的法制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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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文学城 查看原文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20/05/24/9489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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