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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发“假扮悍匪持枪视频”警方:系玩具枪(图)

新闻来源: 红星新闻 于2024-01-06 3:39:18  提示:新闻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很多男同胞都是军事发烧友,对于枪械等物品相当迷恋。有这样的爱好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适可而止,千万不能“越界”。

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雅安市芦山县公安局获悉,近日,芦山一男子通过抖音平台晒出自己“假扮悍匪持枪视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引起了辖区警方的注意,随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了该男子身份信息为飞仙关镇杨某。



▲男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截图

核查线索后,警方将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核查,杨某对自己在网络上发布不良视频供认不讳,所持枪支为玩具枪。民警对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杨某就此事件向群众公开道歉。

芦山警方提醒,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即视为非法持有。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根据《刑法》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涉枪违法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社会治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上交持有枪支。芦山公安将始终对涉枪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铁拳出击!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芦山公安

			
网编:空问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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