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十多年前在玩具店买气枪,被判缓刑丢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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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哪懂呀,就是喜欢,以为是玩具,没想到工作都搞没了……”说这话的王春飞如今已47岁,靠打零工谋生。13年前出事时,他还是一名警察,孩子才出生8个月。

王春飞和同事刘宏铭因为购买、帮同事买玩具气枪,涉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尽管积极配合上交气枪,警方专案组也出具“不做犯罪处理”《情况说明》,但在2011年,两人被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三缓三。由此,他们踏上了维权之路……2022年,法院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故决定再审,最终却维持原判。

刘宏铭和王春飞在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前合影 受访者供图

爱好相同—在超市玩具柜台购买仿真枪后相互介绍,多名民警先后购买仿真气枪

刘宏铭,1982年生人,原系大连公安大连港分局(现海航分局)刑侦支队的一名民警。2004年10月前后,他在大连中山区乐购超市逛时,发现地下有一处十五六平方米的玩具柜台,里面有很多枪支模型,他以900元的价格向店主邵某购买了一把气枪。他说,“这把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打BB弹(塑料子弹),仿真度很高,且和真枪重量相当。”后来,他又购买了一把可以击发金属弹的气枪。

王春飞,1977年生人,原系大连公安海运分局香炉礁派出所的民警,和刘宏铭是同事。2005年的某天,他去刘宏铭家里玩,看到了其有两把气枪,分别可以击发钢珠、塑料BB弹。王春飞虽然很喜欢枪支,但当时单位没有配枪,见到刘宏铭的玩具气枪后,便提出想要购买一把。两人遂前往了邵某的玩具柜台。

“我花900元买了一支手枪,可击发塑料BB弹。”王春飞说,购买气枪后不久,刘宏铭将击发钢珠的气枪送给了他。那把气枪当时已经损坏,不能击发。他将气枪带至单位玩。多名同事看到后均表示喜欢,他先后帮同事或陪同同事向邵某购买了4支玩具气枪。其中,他的领导孙某看到后也表示喜欢,曾与其一同前往某小区与邵某交易。这些玩具气枪价值1千元至3千元不等。

玩具枪柜台所在的超市已不存在 受访者供图

2007年前后,刘宏铭计划再买一支仿真玩具枪,便给邵某打电话,后花费2500元购买了一支发射金属弹的手枪。

老板落网—接专案组通知后6名民警上交玩具气枪, 专案组出具“不做犯罪处理”情况说明

刘宏铭和王春飞没有想到,因为这些金属弹气枪,他们的命运被彻底改变。

2009年7月9日,铁岭警方破获一起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警方的情况说明显示,2004年至2008年,邵某从广州某玩具批发城的经销商谭某手中,以950元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买入共计20余支气枪,而后加价二三百元售卖给王某、刘宏铭、王春飞等6人,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09年7月15日,警方将邵某抓获。同年7月27日,经辽宁省公安厅领导同意,时任刑侦总队副总队长万某等率专案组赶赴大连市开展侦查工作。

随着玩具专柜老板邵某落网,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先后找到了王春飞、刘宏铭等人。刘宏铭、王春飞都表示,没想到摆在玩具专柜中的玩具气枪,竟会被认定为非法枪支。但既然上级认为涉案,他们便配合专案组,第一时间上交。

2009年10月9日,铁岭市公安局“7.09”专案组出具《关于刘宏铭、王春飞等人购买、持有枪支的情况说明》显示,专案组查明,6名民警先后购买了气枪。我局与检察机关一致认为,刘宏铭、王春飞等人购买枪支的动机、目的完全是出于个人的喜好,应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犯罪区分开对待,其情节轻微,可不做犯罪处理,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现实表现,酌情作出相应处理。

“听说邵某把气枪卖给一些人,结果对方改装后在铁岭犯了案,警方由此成立专案组……”刘宏铭回忆,大连市公安局因此事,对他们处以记大过、警告一年的处分。

据悉,玩具柜台老板邵某最终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突然被抓—时隔1年后,两名民警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逮捕

2010年9月8日,王春飞、刘宏铭等人接到辽宁省公安厅的紧急调警通知,赶往沈阳。王春飞回忆,9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一共去了10多人,他和刘宏铭等6名买金属弹气枪的民警都接到了通知。当晚,他们在沈阳某招待所吃的晚饭。第二天清晨,他们便被刑拘了。

同年9月16日,经辽阳市检察院批准,两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正式批捕。

王春飞、刘宏铭回忆,他们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了两个月,后转到了辽阳市看守所,总共度过了8个月的时间。面对从民警突然变成犯罪嫌疑人的落差,他们称“生不如死”。

刘宏铭不理解,玩具专柜在乐购超市营业数年,顾客众多,自己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的气枪,为什么会被认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既然是非法枪支,为什么没有有关部门查处呢?”“作为一名民警,这把气枪是否属于枪支,直观上连有资历的公安干警都看不出来……”

王春飞对此事也不理解,即便这些气枪真的属于枪支,其上交的气枪是刘宏铭赠予他的,其余气枪是他帮同事购买,或带同事购买,也未收取中介费,为什么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而实际购买的同事却并未被逮捕。

判3缓3—鉴定使用2010年的新标准,涉案气枪被认定为枪支

2011年3月9日至3月22日,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显示,刘宏铭系2004年10月至2007年,先后从邵某手中购买了两支气枪。而王春飞则是经过刘宏铭介绍认识邵某后,于2005年至2007年间,先后给同事购买、陪同购买4支气手枪。

刘宏铭表示,案件审理中,发射塑料BB弹的气枪未认定为枪支。关于枪支的认定他始终不清楚,直到公开审理,检方拿出了关于6支气枪的《铁岭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我们这才知道气枪是有鉴定过程的,当庭对气枪的鉴定提出了质疑。”

《铁岭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对王春飞、刘宏铭等6人上交的6把气枪进行了鉴定。鉴定标准系国家公安部2001年实施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文件。鉴定结果中,“卡入松木板靶距离”数据,除一支气枪为0.5cm外,其余气枪均为0.4cm。

王春飞、刘宏铭的气枪资料

“我那把气枪都不能发射,也不知道为啥测出了数据。”王春飞质疑,鉴定结果应该第一时间告知他们,以保证他们申请复议的权力,“开庭才看到鉴定结果,程序肯定有问题。”

面对质疑,法院同意了他们的重新鉴定申请。2011年3月沈阳市公安局对6把气枪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9焦耳每平方厘米至13.4焦耳每平方厘米不等,最终认定均属于枪支。

但该认定的依据对的鉴定标准是国家公安部2010年实施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即: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受访者供图

2011年4月21日,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依据该鉴定结果,认定刘宏铭、王春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没敢上诉”——多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他们向最高检写举报信获回应

面对从民警突然变为罪犯的落差,刘宏铭、王春飞感到痛苦。刘宏铭说,他们没有选择上诉,“如果我们上诉,可能最终会被判处实刑。同时,上诉也意味着会被再次收监候审,所以没敢提上诉。”

被判刑后,王春飞和刘宏铭都失去了公职,他们感觉自己十分冤屈。刘宏铭不理解,鉴定报告依据的标准都不对,怎么能判他们犯罪呢?据他了解,2010年的新规相较于2001年的旧规,认定标准严格了很多,“法不溯及既往,而我的案子却是用2010年的标准,去检验我2005年至2007年买的玩具气枪……”

2012年,两人开始向法院提起再审。

2013年11月11日,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驳回两人再审申请,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015年12月8日,辽阳市中院驳回两人申诉,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判决应予以维持。

2016年11月23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两人申诉。关于鉴定问题,两人购买及介绍购买的枪支,依据新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均被鉴定为枪支,所称本案验枪依据和验枪程序有明显错误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采纳……两人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其所称定罪量刑明显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0年前后,两人及亲属向最高检写去了举报信,并得到了最高检的回复。

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再审却维持原判

案件被逐级转至白塔区检察院,检方联系了王春飞和刘宏铭,对两人重新做了笔录,并补充了证据材料。

2021年7月,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原审判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本案购买枪支时间为2004年至2007年,第二次鉴定时,适用了2010年的标准,属于适用标准不当;虽然两次鉴定结论均认定涉案枪支为枪支,但沈阳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中,每支枪的枪口初速和平均比动能各不相同,平均比动能最高值 13.4焦耳每立方厘米比最低值2.09焦耳每立方厘米高出6倍多。而铁岭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中,这6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除一支涉案枪支“镶入红松木板靶 0.5厘米”外,其余5支涉案枪支均为“0.4厘米”。两次鉴定得出的数据相差较大……综上所述,审判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维护司法公正,本院决定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8月13日,白塔区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本案系院长发现提请进入再审程序,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受访者供图

白塔区法院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关于两次鉴定标准不一。经查,本案的前后两次鉴定依据的分别是2001年、2010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前后两次规定出台时间相差较大……对前后不同鉴定依据得出的不同鉴定表述应全面看待,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不能仅因表述结果存在不同即否认整个司法鉴定。

关于两次鉴定数据相差较大。经再审核查,铁岭警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和复检人签字以及鉴定单位公章,程序合法。且涉案枪支先后两次鉴定,分别依据新旧规定,均被鉴定为枪支,故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故维持本院原判。

“法院自己也认为有问题,结果还是维持原判了……”王春飞无奈道。

矛盾焦点——“如果第二份鉴定属实,那么涉案气枪不应认定为枪支”

王春飞说,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方和他们曾沟通,计划让公安机关对涉案气枪再次鉴定,但这件事不了了之。

根据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其中提及,据了解,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每平方厘米左右。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按照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和《涉枪解释》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基于严控枪支的需要,加之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本身存在缺陷……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阐述气枪问题时,提及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而在王春飞、刘宏铭非法买卖枪支案中,除两支气枪的比动能达到13焦耳每立方厘米外,其余均远低于16焦耳每立方厘米。

受访者供图

“两份鉴定结果差异明确,为什么法院未同意重新鉴定?”王春飞说,按照白塔区法院的说法,两次鉴定都是真实的。如果第二次鉴定结论是真实的,按照2001年的标准,气枪的比动能均未达到16焦耳每立方米,那么气枪就不应认定为枪支。

提起上诉——法院、检方未回应媒体相关问题

据了解,王春飞被刑拘时,他的孩子出生刚8个月。因为有犯罪记录,他找不到工作,长期打零工为生。刘宏铭因此事妻子与其分居,如今在某医院做护工为生。

既然认为审判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是否解答了检方的质疑?既然发现两次鉴定结果相差较大,为何面对两个连标准都不同的鉴定结果,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审判诉讼程序有问题,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

1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联系到白塔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会记录媒体反馈的采访问题,协调相关科室进行回复。截至发稿,暂无回复。

再审决定时,为何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为什么最终却又维持原判?当事人是否当庭提出过再次鉴定申请?法院方面是否同意对涉案气枪再次进行枪支鉴定?两次鉴定结果若都属实,按照2018年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发表文章引用的数据,是否存在无法互证的矛盾?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白塔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反馈采访诉求,届时有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进行回复。截至发稿,暂无回复。

目前,王春飞和刘宏铭已向辽阳市中院申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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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文学城 查看原文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24/01/19/125376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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