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参议员携枪进入香港案结案 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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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参议员杰夫·威尔逊(Jeff Wilson)携带枪支进入香港一案10月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结案,威尔逊获准以2000港元(255美元;1871元人民币)“自签担保守行为”两年。

“自签担保守行为”是沿袭于英格兰普通法法制的一种处理轻微犯罪办法,要是被告人没有案底,而又愿意接受裁判官施加的“守行为”条件,控方就会“不提证供起诉”,被告人技术上没有被裁定有罪,可以释放,但须在指定期间内保持“行为良好”。

63岁的威尔逊是华盛顿州议会参议院共和党籍议员,10月21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因管有一把左轮手枪而被中国香港海关拘捕,没收手枪,并落案控告一项《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的“无牌管有枪械”罪。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讯后转移至西九龙裁判法院。

庭上宣读的被告同意案情指出,威尔逊与妻子从美国波特兰登机出发,经停旧金山,于案发当天傍晚抵达香港后,主动前往海关“红色通道”,向海关人员申报其手提行李内有一支未上弹的手枪。海关利用X光扫描其行李后加以搜查,在里面发现一把以小袋装着的左轮手枪,继而拘捕威尔逊。

威尔逊接受海关人员侦讯,在警诫下承认手枪为他所有,并指出他在美国持有枪械执照。威尔逊称他到访香港的目的是“拓展贸易关系”,打算与妻子逗留两至三天,他在下机后发现意外地带上了手枪,因此前往海关寻求协助。威尔逊又形容,他在波特兰机场成功通过安检,是一件“可怕的意外”。

苏文隆裁判官提出,被告人能携枪通过美方安检,以及只携有手枪而没有子弹,是案件的两大疑点。考虑到被告人曾多次访问香港与中国大陆,理应知悉香港的相关限制,因此倾向于相信被告人无辜。裁判官批准被告人“自签担保守行为”。

对于裁判官的质疑,控方表示,对于被告人为何能携枪通过美国安检,控方“没有相关资料”。

据香港媒体报道,控方由特区律政司高级检控官庄文欣代表出庭;辩方由退休裁判官杜浩成大律师代表出庭,他曾是中国《香港国安法》下的指定承审法官之一。

在香港,“无牌管有枪械”罪若被提起公诉,一旦法庭裁定有罪,被告人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1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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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文学城 查看原文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23/10/31/125256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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