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两个孩子14年 为何只判监5年”专家解析(组图)

潇湘晨报 0

13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家庭损失42万元。一审宣判后,孙卓和符建涛的父母均表示要提出抗诉申请,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五年、二年被拐者父母将申请抗诉

13日下午,走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孙海洋情绪有些激动。在他看来,法院判得太轻,“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让他难以接受。而42万元赔偿额与他索赔的580万元也相差甚远。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发布的消息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对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吴某龙。

对于孙海洋而言,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他14年的寻子经历。“我一个做包子的,没招他没惹他,他就把我的孩子偷走了,造成我这么大的经济损失,这么大的精神伤害,差一点让我家破人亡。”


孙海洋一家寻子14年

据警方介绍,受害人符建涛当年在居住小区玩耍时,被吴某龙拐走带至山东聊城其二哥吴某玉家中抚养;孙卓被吴某龙拐走后,经亲戚介绍被送给聊城的国某立夫妇抚养。在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公安机关将吴某龙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今年4月,此案开庭审理时,多位旁听人员都用“狡猾”来形容被告人吴某龙的作案过程。“他弄到孩子后,第一时间找了较远的龙岗招待所,然后又转到凤岗招待所,不停换地方。实际上,孙海洋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就及时搜查了附近的招待所,但是吴某龙有很强的反侦查心理,走得比较远,所以一两天都没抓到他。后来吴某龙觉得带个孩子住招待所比较危险,容易让公安机关抓到,他就到窝藏的被告人家里,藏了七八天,才把这个孩子送出去。”


孙海洋儿子照片

13日晚上,情绪平静下来的孙海洋告诉记者,他将通过律师提出抗诉申请,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请求进一步调查被告人与“养家”是否有交易行为。“我们要求查找新的证据,查银行卡,调查新的证据。”

符建涛母亲彭冬英也向媒体表示,准备申请抗诉。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何区别?

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张凌霄介绍,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为何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差异这么大?对此,张凌霄分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吴某龙是否与孙卓和符建涛的两个所谓的“养家”有交易关系。

“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使唤等目的;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儿童牟利。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出卖被拐儿童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由于拐骗儿童罪不存在将儿童再次出卖牟利的情节,被认为主观恶意较轻,现行法律规定下,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张凌霄表示,由于孙卓被拐案时间久远,根据现阶段的调查,警方及检察机关没有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存在出卖儿童牟利的行为,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为拐骗。

寻子家庭们呼吁

买卖儿童同罪 拐卖拐骗儿童同一量刑

近年来,凡是涉拐案件开庭,都会有寻子家庭到审理法院门口,他们举着印有孩子丢失前的照片、特征,写着联系电话的牌子和旗子,有的家庭已经找了孩子20多年。除了关注案件的审理,他们也希望让更多人关注到自己孩子的信息。

孙海洋说,这些寻子家庭们和他一样,呼吁买卖儿童同罪,呼吁拐骗、拐卖儿童同一量刑。“没有买就没有卖,就没有伤害。拐骗、拐卖儿童给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应该同一量刑。我们会一直这样呼喊,直到刑法修改。”


△2021年12月6日,孙海洋失散多年的儿子孙卓被找到。

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认为,相关领域对于这样的呼吁应该给予关注。

“从法理角度来看,各界曾呼吁过拐卖儿童与购买儿童适用相同量刑;而在本案中,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是否也应适用相同量刑,也将成为刑法学界及立法学界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后续进行长远考量的问题。”

相关评论: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兆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飞龙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家庭损失42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均表示有很大的异议,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这样的结果,对于关注此案件的公众而言,多少也有些疑惑,觉得判决量刑过轻。而民事赔偿方面,42万元赔偿额,也与孙海洋索赔的580万元相差甚远。



目前只是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会改变吗?案件会向着被害人和公众希望的重判罪犯的方向发展吗?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家庭如果不认可赔偿额,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提高民事赔偿数额,是可能的。



但对于刑事判决部分,被害人并没有上诉权,即便不服,也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至于最终是否抗诉,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从被害人家庭接受采访的表态看,他们几乎肯定会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会抗诉,却并不明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前提,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中包括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



在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起诉被告人,而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定罪;或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较重,而法院判决轻缓,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根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起诉吴飞龙的罪名,就是拐骗儿童罪;对其量刑建议就是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于其指控和量刑建议“照单全收”,检察机关似乎并无抗诉理由。



而且,除非二审变更罪名为拐卖儿童罪,否则,5年有期徒刑已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即便检察机关抗诉,被害人和公众希望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本案中,控方未能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只能以拐骗儿童罪起诉、定罪,被害人和公众因此感觉不公。这是证据的无奈。除非后续取得相关证据,否则,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之间选择“纵”,就是法律的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即便在10日抗诉期内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也不宜因此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变更指控罪名。因为,这样做的话,一旦被告人被定拐卖儿童罪,就相当于“一审终审”。正确做法是等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同样,判决生效后、甚至罪犯服刑完毕,只要取得其拐卖的证据,都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有些人有疑问,“本案的社会影响大、被告人的民愤也大,法律上有对其加重处罚的特别程序吗?”



刑法有“特别减轻”程序,“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并没有“特别加重”程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取得罪犯买卖儿童的证据,是对其加重处罚的唯一条件。



本案之所以引发被害人和公众不平感,症结不在司法,而在于不同罪名在法定刑上的差别:拐骗儿童罪,最高判5年,而拐卖儿童罪,最少判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拐卖”和“拐骗”,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特殊目的要求,实践中多是为了收养或役使;而拐卖儿童罪,则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



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区别,对两罪在量刑上做适度区分或是必要的,但就导致骨肉分离、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精神痛苦的犯罪后果,两种犯罪并无不同。因此,过于轻缓的刑罚,对拐骗犯罪行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在今后的司法中,为避免“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类似情况,立法层面不妨就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公众的疑虑,予以重视和考虑。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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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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