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让人震惊,有2个细节不该忽视(图)

风声/胡锡进观察 0




作者 | 朱昌俊

媒体评论员

引发众怒的山西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表示: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据此,对两名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两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解除学校校长职务,两名副校长、班主任和生活老师被辞退;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或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报中对两名小学生行为的定性,只用了“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这样的表述,但从通报的处理结果看,此前受害一方学生家长公开的事件经过材料中所陈述的那些让人触目惊心、令人发指,乃至在公开传播中需要打上“马赛克”的一系列伤害行为,应该是真实存在的。

两名施害者被依法训诫,且责令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两人的监护人也被予以训诫;学校校长被解职,副校长、班主任、生活教师被辞退,学校也被要求缩减招生规模。

对这份处理结果,可能舆论仍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两名施害者9岁的年龄,以及结合以往类似事件的处置情况,这次的处理结果或算得上是“严肃”了。

不过,在围观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之外,此事中还有两个细节需要放大,应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一是,中小学住宿管理的规范。公开信息显示,涉事的大成双语学校是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一体化的高等级全日制寄宿学校。受害者孙某某所遭受的持续性的欺凌伤害,正是发生在这个封闭式的寄宿空间内。

从之前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此事中的双方三人都是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而一系列的伤害行为,多发生在“回宿舍后”。这并非偶然。大量公开案例显示,厕所和宿舍正是校园欺凌现象的高发地。2018年最高法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也显示,校园暴力案件中,65.12%的案件出现了“宿舍”一词。

原因不难想象。一是,宿舍是个相对的封闭空间,便于一些欺凌行为的实施。尤其是此事件中,诸如把尿撒孩子嘴里,拉完屎让男孩舔干净,强迫男孩舔生殖器官等极端行为,一般都只会在宿舍、厕所等隐秘场所发生。二是,宿舍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空间,若校方管理留下真空,便很容易形成一套独立于学校和教师管理半径之外的“权力秩序”。比如,不少的中小学生宿舍由于不同学生之间的身体差异、家庭条件差异等往往产生自发的“权力”等级的排序,处于最“底层”的孩子就成为被排挤和压迫的对象。欺凌,正是这种压迫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正因为此,中小学学生宿舍管理,绝不能任由“自发秩序”的疯狂生长,否则就很可能为暴力、欺凌提供温床。



这次事件中的涉事学校配备有专门的生活教师,这是必要的。但从结果来看,相关侵害行为持续了几个学期都未得到应有的干预,生活教师显然未能发挥该有的作用,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也已然存在明显的缺位。

从公开信息来看,不少地方教育部门都出台了诸如加强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如有的就明确指出,“中小学生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许多时候,一些学习和生活上的小事由于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而导致事态失控。因此,对学生尤其是寄宿生进行心理辅导就显得非常重要……”但专门强调预防宿舍欺凌的内容并不多。这显然形成了一种管理上的空白。

相对于传统的走读模式,封闭式寄宿制往往被视为一种更为“高级”的学校管理模式,尤其在一些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比较盛行。其好处很明显,如可以确保学生有更多的学习时间,还有助于锻炼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同时,寄宿制也释放了一些家庭的教育压力,尤其是解决了一些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问题。

但近年来,在一些家长群体中,对寄宿制,特别是对过早将孩子送入寄宿学校的做法,也产生了一些反思甚至担忧。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这是否会让孩子遭受被欺凌的风险。而这次事件,可能会让更多的家长坚定不让孩子上寄宿制学校的想法。

当然,这是对那些有选择的家长而言的,对那些不具备选择条件的家长来说,寄宿制学校如何提升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水平,及时消除欺凌隐患,不让宿舍沦为滋生校园霸凌行为的“隐秘的角落”,真正能够让孩子有安全感,让家长放心,依然是一道必须答好的必答题。

应该说,通过强化日常的排查,及时关心孩子的行为、心理动态,这一点其实是不难做到的。关键还是,得负起责任来。不夸张地说,宿舍秩序的管理是比课堂秩序管理,更值得学校和教师重视的问题。

另一个令人遗憾的细节是,此事中受害者疑似遭受“性侵”的细节,似乎被大家有意无意地给淡化了。包括事件在传播中,也多只是以一个抽象的“极端欺辱”来代替。这种淡化操作与对未成年的保护有关,但成年人,整个社会,不该对此予以回避。

事实上,鉴于此事中两名施害者的年龄(均为9岁),以及发生在同性之间,它或揭示了一个残忍的真相,那就是千万不要低估性侵犯行为的低龄化,以及表现形式上的复杂化。

之前,性侵害犯罪在舆论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就是性侵犯罪受害者的低龄化。但是,性侵犯实施者的低龄化,同样不可忽视。这方面,近年来已有多起公开案例出现。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类案件往往都被刻意“敏感化”,而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正视。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也与学校性教育的滞后形成了一种暗合。



不过,在各方持续呼吁下,相关法律的修订,算是传递了积极的信号。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性教育”首次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该法的“学校保护”一章明确提及,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几天有媒体报道,山西省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强调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第一责任人,其具体责任就包括,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希望这次的恶性事件,能够进一步坚定教育系统推进性教育及预防性侵害的决心。

校园霸凌问题在今天已具有全球性,要彻底解决,的确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难题。不过,正如此次事件的多个细节所示,要解决这个大问题完全可以从一些相关性的“小问题”入手。

加大对学生宿舍管理的投入,更加重视对学生的性教育、心理教育等,就是非常重要,也应该是比较有效的切入点。

此外,对于校园欺凌现象的预防和处置,从家长到教育系统的重视力度,乃至更高层面的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都还需要进一步升级。

要知道,学生的安全感也是社会安全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它还直接关系到年轻人在生育“下一代”上的意愿与信心,可以说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希望通过对这类极端事件的处理、复盘,能够更加凝聚社会各方在治理上的合力

胡锡进:社会应当鼓励对施虐儿童家长和学校高额索赔

【胡锡进:社会应当鼓励对施虐儿童家长和学校高额索赔】大同通报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调查情况,老胡个人认为,该学校2名9岁儿童的恶劣行为已经不能简单归类于校园欺凌,他们对受害儿童显然构成了性侵犯,而且情节骇人听闻。只是因为2人年龄幼小,因受法律保护而不被纳入刑事范畴。

老胡认为,不对两名施虐儿童给予刑事处罚,我们的社会要认,这是法律的硬边界。但是刑事以外的追究,尤其是对其家长的追究,是不够的。社会应当鼓励受害儿童的家长对施虐儿童的家长进行高额索赔,也对孩子读书的大成双语学校进行高额索赔,因为家长和学校都对施虐儿童的行为在很长时间里被放纵负有责任,而且对受害儿童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有可能给后者造成终身阴影。所以他们进行高额赔偿是应该的,我相信法律会对受害儿童家长的索赔给予支持。

现在的处罚太轻了,很多都是软指标,而且执行时间很长,是有弹性的。但是高额赔偿则能示范全社会,对那两名儿童的心理和性格矫正,对受害儿童的人生信心重建都将起到积极作用。这件事不能轻飘飘地过去,它的负面影响需要强有力、掷地有声地翻转过来。

如此恶劣之事,岂能训诫了事!刑法拿未成年犯罪没招,但还有民事赔偿这把剑。大家一起支持受害儿童家长向施虐儿童家长和学校高额索赔,要让令后者“肝儿颤”的高额赔偿震慑所有校园恶性霸凌行为,促使那些小混混的家长和所在学校都真正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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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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