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两女生投毒全班:犯罪动机值得深究

南方周末 0

一起触目惊心的“中学生投毒案”引发关注。2023年9月14日,网传上海一初中发生投毒事件,多名学生饮用不明液体后出现身体不适。上海警方当天发布通报,证实确有此事。

根据警情通报,9月12日事发当天15点37分浦东分局接到报警,上南中学东校有多名学生身体不适。经警方初步调查,此案系该校学生杨某某(女,13岁)与同班同学郑某某(女,13岁)所为。两人于当日上午趁体育课期间返回教室,将具有清洁漂白作用的混合液倒入同班学生的水杯内,导致多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相关学生经送医治疗,均于当晚出院,现已恢复正常上课。”

细审本案的全过程,有一些疑问值得辨析与追问。

其一,本案仍然有待深入调查,事件全貌也需要还原之后公布。

网传微信群的爆料截图显示,班里23个人都喝了“加料水”,其中十几个人洗了胃,还有几名学生肝肾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如果这个爆料属实的话,受害学生的人数与受害程度需要后续调查的进一步确认。

爆料截图还显示,投毒者中有一人是该班班长,“暑假期间就在策划报复班主任”,曾经制定了“一投毒毒杀,二汽油酒精双氧水烧死”的两套方案,涉事女生“桌肚里还有三瓶不明液体,老师去收的时候(该女生)拿起一瓶就自己想喝”,“女孩台板里面居然还有三把水果刀”。此外,两名女生平时成绩不错,还曾受过“班主任重点栽培”。

网传爆料仍存在疑问,“策划报复班主任”的动机也有可究之处。试问,既然涉事女生是在针对班主任,那为何要向全班同学投毒?“三瓶不明液体”与“三把水果刀”的情况如果属实,指向的恐怕也是更多的人,而不是单纯地报复班主任。此外“班主任栽培”的信息,与“报复班主任”的说辞,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处,实难取信。

从案情来看,涉事女生将动机说成“报复班主任”似乎有些牵强。但网传爆料毕竟带来了信息增量,为本案增添不少细节,不少后续解读都是依据这些细节。面对网络上的众说纷纭,警方理应深入调查这些细节,补足警情通报尚未提供的信息拼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二,涉事女生的犯罪动机与犯罪性质,以及真正的犯罪成因。

目前看,如果涉事女生确实成绩不错,又与老师没有明显矛盾的话,那么其作案动机确实是一个仍待解决的疑问。部分网友将本案中女生蓄谋已久的投毒行为认为是“心理精神问题”,这不符合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涉事女生事先制定了犯罪计划,主动实施了犯罪行为,意在伤害全班数十名同学,存在蓄意谋杀或是“报复社会”的重大嫌疑,任何“隐情”“成因”都不能成为两名女生投毒的理由。

两名女生的行为既不是出于过失,背后也不存在什么“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是明知投毒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甚至存在故意杀人未遂的重大嫌疑,这是无法以任何理由予以开脱或是缓颊的。

退一步讲,即便涉事女生杨某某存在“心理问题”,难道其同案犯郑某某也有“心理问题”?即便涉事女生真的是心存报复,难道全班学生都得罪了她们?显然,涉事两女生的犯罪动机值得深究,警方应严查其社交媒体以及社会关系,找到可能的教唆犯罪人,或是涉事女生受到特定极端思想影响的痕迹,追查这些真正靠谱的犯罪成因。

其三,本案的善后包括惩治涉事者与救济受害者,但这两个方面仍有可议之处。

据《荔枝新闻》报道,网传涉事女生家长已在班级群道歉,表示“为了失职没有驾驭好自家孩子而愧疚”。依据现行法律,两名涉事学生不满14周岁,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可责令学生家长严加管教。受害学生如有医疗费等支出,家长可起诉两名学生的家长。

本案中的两名女生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且是已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话,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难想见,如果本案是一个成年人蓄意向未成年人投毒的话,那么涉事者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两名涉事女生都未满十四岁,这就给惩处她们带来了难题。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涉事女生的犯罪行为恐怕并非一时兴起,甚至不排除“卡bug”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属实的话,本案就是未成年罪犯以成人般的心智实施犯罪,却大胆凭借未成年人的身份而免于处罚了。难道对不足十四岁的未成年罪犯,社会只能任其逍遥法外吗?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只能威慑与惩戒那些伤害未成年人的成年人,而对于“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却无能为力;同时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7条的规定,学校也只能对本案中已涉嫌谋杀的涉事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显然是严重不符比例原则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仅仅“批评教育”或是“严加管教”本案中的涉事女生显然是不够的,不足以惩戒犯罪行为,也无法慰藉受害同学。因此,有必要予以执行本法第41条或第45条中的“矫治教育措施”,或以“恶意补足犯罪年龄”,令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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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文学城 查看原文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23/09/17/12523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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