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男女在餐厅吃饭后都不结账 僵持不下老板无奈报警

西安政法 0

江苏南通,一男子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一女子相亲。事后双方通过中间人约在一家餐厅见面并消费154元。可买单时男子认为,女子在见面前说过“她请吃饭,她来安排!”因此这154元应该由女子来结账。可女子却说自己根本没有说过,老板只能报警求助。





(来源:荔枝视频)

马先生在当地一商场经营一家餐厅,餐厅内的菜品价格便宜,平时很多逛商场的消费者逛累了以后都会进餐厅内消费,所以生意还算不错。

事发当天,一对男女进店后,在靠近餐厅门口处坐下,事后两人一共点了100多元菜品,加上茶位费、饮料等两人共计消费了154元。

可马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两人消费结束后,却都不愿意买单。当时餐厅生意很好,人很多,马先生让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到底应该由谁来结账。

可谁曾想,事后两人在马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离开了餐厅。马先生认为,虽然钱不多,但两人这样做,太过分了,随后马先生掏出手机报警求助。

可马先生通过民警找到男子后,男子却指责马先生说道“为了154元,你至于报警么?”马先生听后更来气了,难道吃饭不给钱还有理了?

随后男子又辩解称,其与女子是相亲认识并通过介绍人相约到餐厅见面的,当时女子和介绍人说“她请吃饭,她来安排!”所以其才同意到餐厅赴约的。

可马先生找到女子时,其却说介绍人声称是男子请吃饭,其才答应与男子见面的。双方各执一词,但对于马先生来说,他根本不在乎这一点。即只要有人把账结了就行,哪怕AA制、一人承担一半也行。

可两人答应平均摊用后,却仍然不给钱。马先生一气之下,再次报警求助。马先生表示,这已经不是钱的事了,主要两人的做法实在是太气人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这154元应该由谁买单呢?

首先,老话说“君子一言 驷马难追”,从法律上讲,即便是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不论是男子还是女子,只要事先谁答应了请客,那么其就要履行约定义务,支付餐费。

其次,之前双方各执一词,都不承认是谁承诺请客的,且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承诺过买单的,所以才会发生纠纷。但是,马先生报警后双方协商约定并承诺一人承担一半餐费,那就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换而言之,既然双方向马先生承诺愿意承担一半的餐费,这时双方的约定义务就非常明确了。

最终,民警再次找双方时,当场就告知了两人,吃饭不买单,可以适用以下法律规定,并依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随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可能两人都怕把事情闹大后会被治安处罚,所以女子同意并给马先生支付了80元。可谁曾想,男子却只给马先生支付了70元,就不愿意支付了。

也就是说,马先生还是亏了4元,但其表示不打算追究了,毕竟已经报过两次警了!

有网友表示,之前双方到底是怎么约定的,不知道实情不便评论,但从男子事后连4块钱,都不愿意给马先生来判断,男子的人品可见一斑。那就难怪他找不到女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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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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