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xx一下下就好”?这首年度神曲的性骚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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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我们不该谈到性就把神经给绷紧、不该谈到性就脑补—假设一定有意愿违反的情节存在,毕竟性这个主题也应该要是在“讨论”中能被讨论的议题。(取自东南美娱乐YouTube)
 

近日歌手巴大雄发表歌曲《可不可以放进去一下下就好》,歌词多以歌名为主,而MV也以老式卡拉OK伴唱带的方式制作,简单来说,除了歌词之外,包括角色的族裔以及影片表现方式,都是非主流的。然而,因为故事所涉及到的“性”,却产生了:这是不是性骚扰?是不是该被批判?如此的声音。

在查询关于这首歌曲的资讯时都会见到以“原住民歌手”来标示演出者,然而以这种概括的方式来划分首先就已是种歧视,因为四大族群的划分是90年代台湾的通见,即以“汉、闽、客、原”,实际上原住民族是个概称,其中有各个互殊的族群,这是在以汉文化为主的我国社会中将所有非汉族者的划分。但这却没有引起争议,反而是在性别的问题上产生这到底是不是性骚扰的问题。

男女主角(巴大雄、A-Lin)其实都是阿美族,所以在故事的设定上两者能在一般生活中碰上面是很合理的,在歌词中反覆出现的:“可不可以,放进去一下下就好,可不可以,不要让别人知道”到底是男主角对女主角的发言,又或者是自言自语的小剧场,其实是没有被交代的,毕竟在影片与歌词裡头没有女声,男女主角的交会也只有在短短一刻转身十指交扣。在歌词中提到的也包括男主角女主角家看到她在晒衣服(那天经过你的家裡看到你[又在]晒衣服)、女主角已婚(你老公还没有回来我心脏在砰砰跳)等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但是,既然两人有一刻是十指交扣的,那有可能的剧情是女方虽然已婚但男方的情感获得回应,然碍于女方婚姻关係的存在而只能自言自语地说:“我想问你,我想问你,可不可以放进去一下下就好。”这种自言自语不过是思想中的事情—甚至所谓自言自语经常并不是真的有“言语”出现却只是在脑裡的声音,所谓(性)骚扰是一种行为,即便不是物理上的行动,至少也必须是言语,光是在脑袋想想是个连行为都没有的念头而已,若说就连意淫都有罪,那这就是种“思想犯”。而思想犯的成立与否,是有权者说有就有的恣意裁量,毫无标准可言。

这裡倒也不必须去谈思想的有无对于现实后果会有任何影响,因为这将会是以后果的良劣来决定对错的后果论。问题出在思想是否该是被评价的标的?若说是,那我们就将承认规范(包括法律)是能将人的思想列为审查、检验对象的一组规则,那么我们将无法课责于国家曾经或现在将人民以其思想不正、叛乱入罪的处罚,尤其无法忽略的是思想犯的成立与否是全然恣意的;相对的,若说我们认为思想不该是被评价的标的,那我们就不该去谴责—至少说以法律的层面而言,毕竟性骚扰是法律概念—意淫的念头,更进一步,即便所想的是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也因为仅仅是思想而不是行为,进而也不是法律规范—性骚扰—所能处理的范围。

退一步来说,若男主角并非只是在脑中想想,是真的对女主角说出如歌词一般的话,那就是性骚扰了吗?有说这句话是约会强暴会出现的话语、有说这样的话就是性骚扰了重点是在听者的感受。然而,前者的重点是在于“强暴”是违反意愿的不法行为,后者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规定也以“意愿的违反”作为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要件。无论如何,重点都是意愿违反作为法律要件来自于规范上对于性自主权的保障,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0号刑事判决就论道:“刑罚制裁妨害性自主行为,係为保障他人关于性意思形成与决定之自由,因性侵害犯罪係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权,即任何他人在法律范围内,得自主决定其是否及如何实施性行为而不受他人强迫及干涉之权利,属人格权之范畴。”简言之,性骚扰不是“感受”的问题,而是有无“违反意愿”的问题,否则单以听者一方感受即可评定,那不正是说小粉红可以说辱华就是辱华了吗?



A-Lin在巴大雄的新歌〈可不可以放进去一下下就好〉,扮演邻居太太游走出轨边缘的模样。(取自YouTube)

尤其在歌词中“可不可以,放进去一下下就好”之前,先有出现“我想问你,我想问你”,那么这样的询问既然已经是在确认对方的意愿,故事中也没有交代女方是否有拒绝(甚至影片中还有十指交扣),男方是否有更进一步违反意愿,在这些故事细节的欠缺下要去断定是否有性骚扰,那必然是脑补了有“违反意愿”的故事细节才可能有如此评价结果。然而既然资讯不齐全(影片与歌词都没有提供更延伸的资讯),何必非要做出判断—评价不可?前述提到的可能剧情推测也只是在其中一种假设下所做的推测,也因为推测是为推测,所以也才同时讨论了剧情的另外一种可能(也就是到底是自言自语或是真的有问出这些话的男主角)。

评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资讯越是充分那么评价也必然地越是健全。审判也是同样的道理,有越多证据所显示越充分的资讯所形成的裁判也必然是更有事实根据的,而这也是证据裁判主义的意义所在。当故事(事件)的细节匮乏,却擅自填补故事的内容(女主角意愿被违反),这必然地是种家父长主义(Parentalism)的表现,也就是代替他人判断(意愿违反的有无),然而这种做法才正是“违反意愿”行为范例的表率。更不用说,在故事细节欠缺的情况下,迳自作出这是性骚扰的评价结论,这正好就是所有冤案会出现的原因:脑补。何其无辜。

我们可以看出的是这首歌曲与MV是以幽默的方式在表现,幽默固然并非正当化一切言行的依据,但就这首歌曲故事中的细节留白而无法迳行判断,在上述也假设了不同情形提出分析,无论何者,都无法把男主角判定为性骚扰人犯。既然故事是无罪的,那么创作故事者的创作—言论—表现当然也是无罪的。我们不该谈到性就把神经给绷紧、不该谈到性就脑补—假设一定有意愿违反的情节存在,毕竟性这个主题也应该要是在“讨论”中能被讨论的议题。

既然任何的讨论都不该有脑补存在,关于这首歌曲与故事的讨论,亦然。

注: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本法所称性骚扰,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作者为执业律师。写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识。阅读范围主要是政治哲学、伦理学与女性主义。作品主要为书评、影评与政治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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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文学城 查看原文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22/09/28/1186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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