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艺术家的—次轻微违法,就该被终身社死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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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

我对李云迪没有任何偏爱。之前获悉他因嫖娼被行政拘留,我的好友赵宏教授惋惜不已,我还提醒她《无间道》里曾志伟饰演的黑道大佬说的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既然他是个成年人,自然应该知道嫖娼的法律风险和作为一个名人应该承担的后果。人设崩塌是必然的,商业解约是必然的,悔不当初也是必然的。但是,生活还是要继续的。

遵循互联网热点7日原则,我们的生活继续,一周之后就去追逐其他头条了。可是,李云迪的生活已无法继续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起对李云迪的从业抵制,中国音乐家协会取消了其会员资格,此前参与制作的视听作品和广播电视作品也被全部下架。这就意味着对他的全面封杀和未来的行业禁入。

禁入意味着什么?

2014年9月,关于 “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发布,将“吸毒”“嫖娼”行为明确点名属于“劣迹”,当时要求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暂停播出。

到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则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列举出十五种劣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黄赌毒、醉驾酒驾、危害社会公德、假唱、残忍表演、恶意违约、侮辱英烈、侮辱诽谤他人、违反广告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并规定如果艺人违规,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十五种劣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可能属于私德,也可能构成民事纠纷。照理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进了法律圈,私法的归私法,公法的归公法,并不存在法外之地。

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自行提高了底线。大概是因为演艺人员多为名人,既然名利双收又占据公共资源,就应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这道德标准也是职业要求,达不到就禁入此门。也许是演艺人员对自己的道德水准存在不切实际的自信,这么严格的行业禁入制度就这么生效了。

禁入是什么,诸位想过吗?这意味着:

第一,你不能再从事某一行业了,哪怕你只会干这个。它限制或剥夺了你从事特定活动、出任特定职位的权利,你丧失了职业自由。而自由是这样一种存在,你拥有的时候毫不在意,你失去的时候痛不欲生。

第二,你丧失了某种挣钱养家的可能。禁入措施相当于某一领域向你亮了红灯,你无法延续某种职业生涯,无法从相应活动中获得财富,因此,专业术语说,禁入措施构成了对被禁入者财产权的限制。

第三,禁入意味着胸口的红字,意味着被羞辱。禁入措施一旦公布实施,使被禁入者的声誉受到羞辱,使其在各种行业里被标签化、被污名化。被禁入者不仅不能从事被禁入的活动,即使其从事其他活动时,也有可能因曾被禁入,而受到相对不利的评价、居于不利的地位。

无法律依据,无行业禁入

什么情况下会导致行业禁入?


我们先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说起。前科这个词众所周知。在我国,只要曾经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几乎就会终生丧失很多行业的就业资格,比如你就从事不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公务员、律师等职业了。有人会说,那我去做生意。《公司法》等着你呢,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终于满五年,你以为熬出头、生意也做大了要不要考虑下准备上市?结果发现《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你庆幸已经过了三年,不当坏人已经很久了,然而证券交易所会翻出你10年前的旧案,在反馈意见里直接问:“十年前你的行贿行为是否成立?还有没有进一步追究的可能?司法机关最终处理结果是什么? 是否构成应该披露的信息的重大遗漏?”最近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也正处于这样的社死现场。

刑法中真正的行业禁入出现在2015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立法者指出,这种行业禁入,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法官可以针对特殊主体,比如实施了受贿罪、贪污罪的官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猥亵的教师等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直接剥夺其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但期限仅以三到五年为限。

而在行政法领域内,大家最熟悉的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包括身份类的“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为类的“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两类,执法单位可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就在最近,2021年10月证监会宣布对德威新材的实控人和财务总监因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市场禁入的处罚。其中实控人五年市场禁入,财务总监三年市场禁入,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然股吧里的股民是不满意的,市场禁入,怎么收拾得了这些造假的上市公司老板呢?

综上,我国的行业禁入制度都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行业禁入不服的,可以在法庭审理中捍卫自己的权利,可以选择上诉、申诉。在证监会的执法过程中,也会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对禁入决定不服,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可以和《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并列的法律法规吗?

该办法的发布机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非公权机关,显然也不是适格的处罚设定主体;该《办法》只是行业自律性文件,也并非《行政处罚法》所认可的能够设定处罚的法定依据,而该《办法》也没有为被禁入者设定听证程序或救济途径,正如赵宏教授在《劣迹艺人封杀与行业禁入》一文中所言,行业禁入的设定理应由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做出,也理应有更公开的程序和充分的救济。

近日中演协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已确认,“行业自律是有明确边界的,自律惩戒不是行政处罚,不具备强制性。”

一个艺术家的正当“死法”

美国参议司法委员会在讨论基于《萨班斯法案》对公司高管和董事的处罚时表示,“委员会意识到,禁止一个人从事特定的职业、业务或者行业,特别是禁止其从事哪些需要许多年教育和经验的活动,给这些人带来的艰难”。行业禁入确实艰难,尤其是《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终身禁入,可谓最严苛、最重的禁入措施。

你前半生可能都在学习和训练,而因为你的一个愚蠢的错误,你的后半生将彻底失去利用自己知识和技能合法发展的可能性,其期限远远超出了《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年限,其严厉程度似乎是比刑罚还要致命的打击,用丧钟来形容,也不为过。

《无间道》里还有一句话,“路怎么走,你自己选!”劣迹艺人的出路在哪里呢?无限期的限制或剥夺从业资格,无限度地通过劣迹标签对其予以区别对待,其最终结果就是将这些人终生推到社会对立面,显然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说起来公众对劣迹的反应,也是个值得回味的现象。被封杀、被行业禁入的不止李云迪,还有若干年前的黄海波、不久以前的宋冬野、霍尊以及很多知名不具的人。也许劣迹之间还有歧视链,嫖娼的看不上吸毒的,吸毒的看不上劈腿的,劈腿的看不上媚日的。我和赵宏老师发现很多家有琴童的妈妈同情李云迪,大概是因为知道他练琴太不容易了;但我们跟一位东北大姐聊起来的时候,她快人快语的说某某用点大麻不算啥我小时候家门口就盛开罂粟花但是李云迪这样嫖娼不行坚决得抵制。

吃瓜群众基于自身的情感认知和道德判断,对劣迹艺人进行抵制和谴责很正常。再加上明星因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被保护的程度已较普通人更为逼仄;大众对明星随意指点,只要不是攻击、诋毁,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

但众声喧哗之后,生活还要继续。这些劣迹艺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之后,能否再从事演艺事业呢,或者说放弃台前只做幕后呢?目前在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做出任何行业禁入的处罚的前提下,民间社会组织却穷尽其路?

当然,我们看到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初衷:希望演艺人员把为人、做事、从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教你做人的规范,这是一个严厉的超我制定的规范。

现在的演艺圈应该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无论这个行业有多少泡沫,有多么浮躁,引起了多少仇富情绪,都不意味着应该召唤超我,用一次违法、终身社死的方式终结一个艺人,用行业禁入的方式终结一个明星。

我有很多疑问。其中之一就是为什么演艺圈面对这个结果安之若素:因为嫖娼而导致终生不能从事钢琴演奏,即使是在辩论赛里,我也无力为正方找出充分的正当化根据。我对李云迪没有偏爱,我希望所有的劣迹艺人都能得到合法公平的对待,有正当的惩戒程序,也有充分而人性的救济。

作者: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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