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许诺帮女子还债 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人跑了

以身说法 0

江苏苏州,男子许诺帮女子还清债务,要求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发现男子除性别是真的以外,其他都是假的,而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后,男子不知所踪。更令人意外的是,女子居然怀孕了!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何某,女,30岁,四川人,何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何某在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来到江苏工作,来到苏州后,何某就很久没再与丈夫联系了。

2019年8.9月份,何某在网上认识一名男子。当时何某由于投资失败,负债累累,男子便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可帮何某还债的想法。何某爽快答应后,二人多次发生了性关系。



何某发现自己怀孕后,男子不知所踪,女子几方打探,才发现男子除了性别以外,全部信息都是假的。迫于无奈,何某到医院准备做手术,但医生却告之,手术最佳时间已过,现在风险太大,所以何某只能回到家中,在没有任何胎教和补充营养的情况下,何某顺其自然的怀胎10月。



20207月7日半夜,何某自己一个人在出租屋生下女儿。一番思想斗争后,何某于7月9日凌晨将女儿遗弃公园内。群众发现后,警方根据线索将何某抓获,后因何某正处于哺乳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来源:今日说法)



以案说法:

1、太不负责任了,无论父母有任何纠纷,孩子都是无辜的。法治社会,生不而不养,是犯罪行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2、案发前,何某无法找到生父很大原因是因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不构成违法犯罪,所以仅凭何某一己之力是很难找到的。



首先,何某是因男子许诺帮其还清债务的情况下,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认定为强奸。

其次,男子虚构身份并没有非法占有何某的财物,因此,也不构成诈骗。



3、而何某将刚出生几天的婴儿遗弃,则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构成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追究法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何某由于正处于哺乳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对其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何某说没有父母、亲戚朋友,每个月收入只有几千元,所以“实在没办法”才出此下策。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51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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