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遭工友强奸后 女儿提50万私了 遭拒后报警(图)

潇湘晨报 0




女子王某与男子宋某在沈阳同一个工地做事,平时是普通工友关系。王某没料到,宋某却将她当作了“目标”。今年4月18日23时许,宋某将熟睡中的王某弄醒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王某的女儿女婿闻讯赶来,女儿向宋某提出,出50万“私了”,遭到拒绝后报警。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宋某今年51岁,他与王某都在工地工作,两个只是工友关系,分别居住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建的门市房一、二楼,两人平时关系正常。

王某称,在实施强奸行为前,4月18日19时左右,宋某曾经来找过她一次。“宋某到我屋来烧水,我躺在床上,他过来搂我,我就把宋某推开了,我说你赶紧走吧,我这么大岁数了你要干什么。”

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18日23时许,宋某采用暴力、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造成王某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

“宋某对我说,如果我喊就掐死我。当时我比较害怕,就没敢喊。”王某称,5分钟后,宋某离开了。几个小时后,王某打电话将被强奸一事告诉了丈夫,表示不想在工地干活了。

王某的女儿女婿闻讯赶来了工地,于次日早晨找到了宋某。宋某承认了错误,愿意给2000到3000元作为补偿,将此事私了。但王某女儿不同意,提出要50万元。宋某拒绝,王某的女儿打电话报了警。

2020年4月19日,宋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回迁楼北侧门市房附近被民警抓获。

宋某的辩护人辩称,宋、王二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报案时间上显示,被害人于18日23时左右被侵犯,并于第二日凌晨3时左右打电话给其丈夫,明确告知其被强奸的案发事实,并在其家人8时左右到达现场后随即电话报警。可以看出被害人及其家属于第一时间确定案件情况后立即报警的紧迫性。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的诊断书,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以及语言威胁,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状态而实施奸淫行为。

虽然被害人女儿在报案前曾提及要求被告人给付50万元的赔偿,但并不能否认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同时被害人的工作是为工地工友做饭,平时与被告人仅存在买菜等钱款交涉,并非存在钱色交易的情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徐丹菱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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