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初次约会点2万多火锅男方跑了 能找对方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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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宁波的杨女士跟一个男性朋友吃饭,选在宁波最高档的火锅店,菜加酒水点了2万多,结果男方吃了一半就走掉了,单是杨女士买的。

  对此,男方觉得自己是被杨女士故意带到这么贵的餐厅给骗了,所以才选择逃单。

  最终,杨女士选择报警处理,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各自负担了一半的餐费。

  

  据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节目12月7日报道,来自浙江宁波的杨女士是某个公司的平面模特,平时会将自己一些照片发布到一些社交平台上。



  (职业为平面模特的杨女士 来源:@抽屉视频)

  就在前不久,一位男网友林先生跟杨女士进行了联系,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网上接触后,加了好友。



  (杨女士与林先生的聊天记录 来源:@抽屉视频)

  在接触过程中,杨女士看到林先生的朋友圈里经常有些豪车和大量现金的内容。

  杨女士称,从林先生的微博和朋友圈内容来看,感觉对方是做生意的,而且对方也承认了这点。

  “经常炫现金啊,炫兰博基尼这种,看起来比较有钱。”

  而且,杨女士表示,11月29日那天,林先生还自己打了电话,希望能约出来一起吃个饭。



  (林先生的在微博发布的现金照片 来源:@抽屉视频)

  盛情邀请下,杨女士就把见面地点约到了宁波的一家高档火锅店。

  网上相关信息显示,这家火锅店的人均消费为一千多元。



  (涉事火锅店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杨女士表示,自己曾经吃过几次这家店,无论是食材、环境还是服务都非常的好,所以挑在了这里。

  两人在这家店见面后,杨女士进行点菜,点了一份六千多元的帝王蟹。

  之后,林先生让杨女士点瓶酒,杨女士起先想点一瓶二十多万的酒,后来觉得毕竟是第一次见面吃饭,不好意思点太贵的,就改成了一瓶一万二的拉菲。

  最终,这顿饭的账单有两万多。



  然后,林先生假借肚子疼上卫生间,直接就溜掉了……

  杨女士独自在包间等了林先生一个多小时,之后再联系时才知道已经联系不到了。

  最后没办法,杨女士只好自己付了这顿两万多的饭钱。



  杨女士联系媒体后,试图找林先生讨个说法,明明是两个人一起吃饭,对方却逃单了,这算什么意思?

  林先生反而觉得,杨女士选择这么贵的餐厅吃饭,然后还希望由自己买单,感觉自己被骗了。

  “吃饭开一瓶酒两万多,还有吃个饭八千多,我没同意过啊,有她这么消费的吗?”

  之后杨女士也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她才发现这位林先生“只是一个给二手车店打工的,一个月几千块钱的工资”,既不是什么做生意的,也不是富二代。

  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平摊了这顿餐费。



  (与杨女士一同吃饭的林先生 来源:@抽屉视频)

  此事曝光后,不少网友怀疑杨女士是“酒托”,才故意带林先生来这么贵的场所消费。

  据@凤凰网视频 12月7日消息,该餐厅经理回应称,她只是个顾客,“酒托一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同时,经理还表示,印象中杨女士曾经有来消费过几次,但之前的消费行为记不太清楚。



  (杨女士此前在微博上发布的在这家餐厅用餐的照片)

  那么,且不论“饭托”这种变相诈骗行为,如果约会中一方提出请客后半途跑了,这餐费该怎么算呢?

  首先要确认的是,“请人吃饭”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没法因此形成法律上的买单义务。

  也就是说,假设小周说要请朱八吃饭,即使两人吃完后小周变卦不请了,朱八也没法要求小周买单。

  可以说,这是一种“说到但不必做到”的行为,即使变卦,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而日常的交易行为就不同了,例如在餐厅点菜,哪怕只是口头确认下单,最后也得付钱。

  因为,这种行为被称为“法律行为”,要么就不说,说到就要做到。

  如果没做到,那自然要因为“违约”而负责。

 

  那么,明明都是口头承诺,为啥一个算数一个不算数呢?

  那是因为,在民法领域,判断权利义务的关键在于人们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谓的“真实意图”。

  例如,小周把手机借给朱八,小周把手机送给朱八,小周把手机卖给朱八,三种行为的性质肯定不同。

  但是,这三种行为显然都有“小周把手机交给朱八”的举动。

  这时,决定三种行为性质不同的关键就在于,小周“真实意图”到底是啥。

  只有当“真实意图”包括“希望将该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时,才算“法律行为”。

  说得通俗点,就是希望借此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愿意主动担负起对应的义务。

  小周表示希望把手机卖给朱八,自然是希望借此获得一笔钱,同时也心甘情愿地同意将手机给对方。

  那么,说到就要做到,如果朱八答应了,这手机就得卖,不然就是违约,要负责。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面子的社会。

  人们往往会基于社交礼仪而作出诸如“这顿我请”“来我家坐坐”之类的邀请。

  这种内容懂的都懂,大多不过是客套话,若是较真了,反而会让人尴尬。

  正因如此,为了避免人们因社交中的客套话承受太多负担,法律也不会要求人们“事事说到做到”。

  因此,才有“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前者不会让当事人形成法律上的义务。

  当然,如果小周真请朱八吃饭了,他也不能事后要求朱八“退钱”,因为这算小周的“自愿赠与”。

  那么,小周明明说要请朱八吃饭,吃到一半就跑了,朱八咋办呢?

  首先,这顿饭钱得付,无论小周朱八之间约定谁买单,那是他们自己的事,与饭馆没关系。

  饭馆是在为这两个人提供服务的,既然有人先跑了,逮着剩下的朱八先要钱,肯定没毛病。

  其次,朱八垫付之后,可以找小周要钱,但原则上最多只能要一半的饭钱。

  因为,如前所述,“请客吃饭”没有法律约束力,朱八总还是要出自己的钱的。

  只是说,小周构成“不当得利”,即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又对他人造成了损失,因此需要将利益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饭菜进了小周的肚子,自然没法让他吐出来,但饭钱肯定是要出的,这也符合人之常情。

  所以说,虽然“请客吃饭”可以作废,但“白嫖”肯定是行不通的。



  但很多人觉得,像上述林先生这种情况,哪怕只要出一半的钱也好像很亏呀,毕竟这顿饭也太贵了。

  那么,对林先生而言,最好的做法就是从一开始就拒绝这家店,或者拒绝点这么贵的菜。

  哪怕他点单以后一口都不吃,起码也可以因“没实际获得利益”而主张不出钱。

  所以说,如果约会时觉得对方点菜点得太贵,还是别“死撑”,要么明确拒绝,要么在下单前离开。

  总得来说,要想不出钱,还得跑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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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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