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媒:假如胡锡进真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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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2020年,世界和中国发生了太多的事,有欢喜的,也有悲伤的,一件又一件,让人应接不暇!眼见到了年底,不曾想网上又曝出了一个年度大瓜。



01

事件的男主角是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女主角是环球时报副总编辑段静涛。

从一张举报网页的截图可以看到,副厅局级干部段静涛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正厅局级干部胡锡进存在违反生活纪律、有婚外私生子等问题。

段静涛直指胡锡进“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与环球时报一名原员工和一名现职员工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两名女性“分别为胡锡进育有私生子一名”。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图/视频截图)

这个截图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迅速传播,让许多人惊呆了。

很快,胡锡进本人亲自作出回应。胡锡进声称,段静涛曾在今年10月27日到其办公室,直接要求他辞去总编职务,由她接任。但在第二天早上又发微信,向他道歉。与相关回应一起发布的,还有段静涛的道歉“截图”。



▲胡锡进的回应(图/微博)

目前,对于这起实名举报的真假,以及胡锡进本人是否存在相关举报中的问题,尚无官方结论。但这事情就像一颗投向池塘的石头,引起了层层舆论涟漪。

02

有人会问了,像段静涛把她向纪委部门实名举报胡锡进的内容发到网上的行为,真的可以吗?万一举报错了,这不是败坏胡锡进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名誉?

关于这个问题,确实可以说道说道!

首先,我国法律允许公民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他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图/图虫创意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的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一部分;同时,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对象;由于党员是先锋模范的表率,对于党员的要求还要更高一些,党员不仅要受到国法的约束,也要遵守党的纪律。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进行举报反映。



胡锡进是党的领导干部。从党纪上讲,段静涛向纪委机关实名举报,是她行使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在程序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一般来讲,公民实名举报违法违纪行为都会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证据素材,纪检机关也能够联系到举报人,有利于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在正式受理后,会由相应部门进行承办调查;对于处理结果,必须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如果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还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在这一事件中,段静涛举报的是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性关系“,从内容上属于违反党的生活纪律。

关于党员的生活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因此,如果段静涛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胡总编会受到党纪方面的处罚,同时也会影响到他的事业发展和家庭稳定。

03

其次,任何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义务,纪检监察部门也必须依法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检举人对于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而且还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被纪检部门查证属实,对于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这种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为了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所以,监督权应当是要有合法的边界。不管是举报人,还是纪检监察机关,都必须有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调查,依法处理。

04

具体回到段静涛举报胡锡进事件上来,在目前段静涛所举报的内容在没有得到相关机关调查核实并有结论性意见之前,她就私自把其举报的内容公布于网上,引发网络热点和舆论关注。

段静涛这一行为并不妥当。

我们假设段静涛的举报属实,胡锡进是一个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限制,但是被段静涛指名道姓提到的其他人呢?她们可不属于公众人物,即使私行有亏,也到不了全网示众的地步。她们均有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利。

更何况,如果事后有关机关调查后发现其举报的内容不真实,那么她这一行为导致舆论沸沸扬扬,必然会对胡锡进以及相关人士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甚至会干扰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中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在这一部法典中,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受到了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图/视频截图)

而且这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救济,在刑法上也可以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段静涛反映的事实不属实,胡锡进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可以对她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段静涛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即便她把截图发到网上对其他人造成困扰,胡锡进也仍然要面对党纪国法的处分。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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