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仍和前夫同住 10年后意外得知对方已再婚

新闻坊 0

许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

  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

  会引发许多矛盾

  闹得不可开交

  而杭州的一对夫妻

  在十年前离婚后

  仅仅对孩子的抚养费

  进行了口头约定

  夫妻二人的共同房产并未分割

  甚至离婚后还住在同一屋檐下

  

  (网络配图)

  2010年4月,余某和前妻王某协议离婚,二人口头约定,余某承担70%的抚养费,王某承担30%的抚养费。

  由于余某从事销售工作需常年在外,为了共同照顾3岁的女儿,他们决定仍然一起住在萧山城区的房子。这种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过就是十年。

  

  (网络配图)

  余某和王某离婚后

  经济各自独立

  但对名下的两套房产

  一直未进行分割

  一套位于萧山城区的50多平方米的公寓,是余某和王某在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目前由“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产证上写着王某和余某的名字。

  另一套在萧山区戴村镇80多平方米的房产,由余某在2008年继承自父母遗产,该房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一人的名字。

  从2008年至今

  余某一直对王某表示

  戴村那套房被出租着

  租金也作为抚养费全额交付给王某

  当今年5月王某希望出售戴村的房子

  用于支付女儿学费时

  她却得知房子已经过户到

  第三人陈某(化姓)名下了

  

  王某立即联系余某询问原由

  余某承认了房屋

  已过户他人的事实

  并表示产证上的陈某

  就是自己的新婚妻子

  

  愤怒的前妻无法释怀

  余某已婚的事实刺激了王某

  她一时无法接受

  两人在亲戚的建议下

  来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的那天,王某看到余某和陈某结伴而来,抑制不住愤怒的情绪,指责余某背着他们母女在外“有人”。

  而余某则拿出了结婚证表态,他和陈某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余某说,双方为了孩子,离婚后还是一起居住,但都是分房睡,自己也一直按约定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王某认为

  自己为了女儿含辛茹苦,10年来,自己多次拒绝再婚。而余某除了按时给抚养费,其余什么都不管。

  没想到余某偷偷结婚,还把房子给了别人,完全不顾自己和女儿。所以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属于自己和女儿的份额。

  余某则坚决表态

  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个人财产。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财产就是现在萧山城区居住的这一套。

  王某一听情绪失控

  开始对余某进行谩骂

  随后愤而离席

  第一次协商双方不欢而散

  

  (网络配图)

  第一次调解失败后

  王某天天到陈某家去闹

  引得周围邻居都把她当成了小三

  这让她倍感压力

  于是找到调解员

  要求再次进行调解

  于是,调解员分别给余某和王某致电,说明了陈某的想法。余某和王某经过考虑后表示愿意进行第二次调解。

  调解一开始,王某直接表明诉求,要求萧山城区那套房归自己和女儿两人所有,戴村那套房就由她、女儿、余某三人均分。

  王某的诉求遭到了余某的拒绝。余某表示自己可以适当让步,但这个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陈某,坚决不同意。

  

  (网络配图)

  眼看余某和王某又要起争执

  调解员及时进行了制止

  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释法

  萧山城区那套房,是婚姻存续期间由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置,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戴村镇的那套房继承于2008年,此时余某和王某还未离婚,并且余某父母去世前没有明确房产只归余某所有,故这套房也属于余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

  调解员的一番释法

  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

  缓和了下来

但王某又提出新的要求

  将两套房子平均分配

  给她、女儿及余某

  

  (网络配图)

  调解员马上纠正了

  王某的误解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而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最后余某和王某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

  在情理和法理的平衡之下

  最终达成统一意见

  戴村房子归余某

  萧山房子归王某

  -END-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453135
分享文章:
还没有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返回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