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伤、抽打、扎钢针,他们为何对自己孩子下毒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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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成为施暴者,他们不会报警和求助。家是一座堡垒,外人进不来,他们出不去。



11月初,广东茂名一名7岁男孩躺在烧伤科病床上,裹着厚厚的纱布,双手没有一块完好的皮肤,肌肉严重感染甚至坏死,两只手可能要被截肢。他的这些伤,是亲生父亲用烟头、打火机烫的。

黑龙江清河一名12岁男孩的命运似乎更惨。11月2日,他在盗窃4部手机后被父亲严厉“管教”,用电源线和跳绳抽打近两个小时,不幸身亡。

接连曝光的虐童悲剧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而不久前,人们刚刚震惊于辽宁抚顺6岁女孩遭生母及男友虐待的案件。当地一份伤情报告显示,女孩体表烫伤为重伤二级,全身多处骨折,右侧大腿被扎入三枚5厘米的钢针。目前,女孩后背、手臂仍可见大片烫伤的痕迹,头顶中间伤疤斑驳。

为何这些父母会对亲生的骨肉下“毒手”?让人不寒而栗的是,那些黑暗的隐秘角落,还有多少孩子曾经或正在遭受同样的伤害?他们孤独又无助。

父母是施暴主体


今年8月,复旦大学复数实验室公布了一项数据调查,他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来源,通过关键词检索和筛选,得到近二十年来涉及虐童的判决书共计2974份。

数据分析发现,尽管近年媒体一直持续进行报道,但现实中以刑事犯罪论处的虐待儿童案件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

从这些判决的案件来看,施暴者多为受害儿童的亲生父母。2012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原执行主任张雪梅撰写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中也指出,暴力主要来自父母,父母单方面施暴更为常见。

“这种案件往往发生在不健全的家庭或父母心理有问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晓峰之前接触过不少虐童案,他记得,有一个女孩的父母离婚了,母亲把对前夫的怨恨发泄到女儿身上,动不动就用电线或棍子抽打。“还有的父母,家里三四个孩子,专门打一个,这很难理解。”

据张雪梅调研发现,家庭暴力大多存在于城镇和农村,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农村,而偏远农村容易受到忽视,这使得更多的虐童事件还未引起社会关注。

报告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数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比超过8成,大多为流动留守儿童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单亲、继亲家庭等家庭背景发生变化的未成年人。他们主要与非婚生和家庭关系不和谐有关,孩子被作为发泄或报复的工具。其中,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等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也不在少数。



2014年3月,湖南怀化一名3岁男童遭遇家暴,肝脏十二指肠同时破裂,被紧急送医救治。( 中新社图)

大多父母认为“有权教训孩子,打孩子是常事”、“自己的孩子打死也没事”、“孩子是自己的”、“管教孩子别人管不着”,甚至在孩子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后,也毫无悔意。

一些父母甚至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随便处置,他们并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有的家长在事后“后悔打重了”孩子,有的家长说“偶尔打不算虐待”,有的家长认为“只是轻微教训一下孩子”,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解脱孩子的痛苦”。

钱晓峰之前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他在审理的案件中发现,一对父母大冬天让穿着单薄的孩子练劈叉,用充电线抽打孩子,类似饿饭、长时间罚站等虐待行为花样百出。

报案率只有2%

 “他们最软弱、最无力,也是最需要保护的。”钱晓峰律师说,这些未成年人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会报警和求助。“往往家庭是一个堡垒,外人进不来,尤其在城市,门一关,很多人连对面邻居是谁都不知道,他们的世界完全被父母笼罩。” 

通常,虐童事件具有隐蔽性,大部分发生在家里,孩子年纪小或者受大人恐吓,不敢声张。张雪梅的调研报告中显示,未成年人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的只占2%。

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一名11岁的女孩被父亲长期虐待,用开水烫头,用鱼钩扎嘴,让她跪在碎玻璃上,全村人都知道其父行为,但没有一人选择报案。后来是一位走亲戚的妇女路过发现才报警。

在现实中,迄今仍有很多人认为,父母虐待孩子的事,旁人不宜多管。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事发前,她们曾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粪便充饥,而她们的父亲正因吸毒服刑,母亲也有吸毒史,经常一走好几天没音信。而当时,社区民警每个月给孩子和母亲送米、送油,邻居还曾经照顾她们一段时间。

“如果每个人都多做一点,多往前走一步,多关心一下,这样的悲剧就不太可能发生。”钱晓峰说,在这两起案件当中,邻居、朋友、老师其实都有所发现,“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去报警?这说明他们都没有一种让国家权力介入的意识。”

钱晓峰说,很多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父母怎么管教孩子,只能劝。而且,万一报案了,他们害怕对方父母来吵来闹,甚至进行殴打,这些虐待孩子的父母往往都不是善茬。

“如果一个人报了案,他会多很多麻烦的事,首先公安会找他做笔录,会耽误他的工作;其次对方家属如果知道了,可能会来报复;第三个单位对这种行为在考核激励机制上并没有什么倾斜和奖励。”钱晓峰认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当然很多人不愿意做这个事情。

按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合法利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钱晓峰认为,在鼓励民众进行举报的同时,也要对他们有一种保护机制,甚至是激励机制。

大部分是“从轻”或“缓刑”

2013年4月,遭受母亲虐待七八年后,广州一名12岁的女孩带着满身伤痕离开了这个世界。她的母亲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意味着若四年里无违法行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对被害者母亲的定罪量刑,还关乎家庭成员的关系、其余三个年幼子女的抚养以及整个家庭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亲生父母虐待儿童的刑事案件,施暴者往往更容易得到谅解而从轻处罚,或因为需要照顾未成年受害人而依法获得缓刑。

据复旦大学复数实验室的数据分析,在近20年2974份涉及虐童内容的判决书中,民事类判决文书占比高达83.2%,最后以刑事犯罪论处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在虐童刑案的判决结果中,“从轻处罚”和“缓刑”都是高频关键词。



2013 年5月,贵州金沙县虐待女童当事人杨世海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新华社 图)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之相比,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孩子造成重伤或致死,我们就不能用虐待罪,要用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这样它的起刑点更高。”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认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恶性虐童案件时应该注意适用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他们可能用一些轻罪来代替重罪。”

目前来看,对于一般虐待致死或长期虐待,大都以虐待罪定罪。只有对于用凶器实施暴力手段、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钱晓峰认为,对虐待儿童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刑罚打击的力度。

“不要等事闹大了再去解决”

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被法学界视为有利于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在事后及时干预,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早在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学校、医院,甚至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宾馆等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孩子被虐待的可能性,他们要及时报警,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郗培植说。

此外,民政部还设置了儿童救助保护热线“12349”,建立一套儿童保护的综合干预机制。从2019年开始,在各村委会或社区相继设置“儿童主任”,充分了解摸排相关家庭的基本信息,以便评估孩子在家中有无可能被伤害,父母的监护有无问题。

“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再去解决。”钱晓峰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应深入到每个家庭,建立一个动态观察的机制,及时掌握并报告困境中未成年人的生存状态。对孩子和父母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及时的干预机制,让孩子免受伤害,让父母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3年5月,被杨世海虐待的女儿在医院救治。(新华社 图)


一旦发现苗头,如何让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和国家机器能够有效地运转起来,包括介入家庭,把孩子带离家庭,进行刑事干预,剥夺监护权等,“我觉得需要在细节上进行更多的制度设计。”钱晓峰说。

日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完成第三次修订,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施行。钱晓峰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张大网能够深入到社会、学校、家庭的每一个角落,让那些阳光照不到的黑暗地带亮起来。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45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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