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告女儿拒赡养 女儿:他消失50年未尽抚养义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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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贞焱的孤独感越来越强烈,尤其上了70岁后。

  他觉得自己“行将就木”,于是“更加想她,还想得紧”;可她不见自己、“躲着自己”,电话都不打一个,更别提安慰、赡养自己。郑贞焱说,可越是如此,他越想找到她。

  她是郑贞焱的大女儿郑碧云,现为云南省某单位公务员。但从9岁起,郑碧云便离开在铁路上工作的郑贞焱,跟随离婚后的母亲到昆明生活、工作。




▲郑贞焱多年来一直随身收藏着两个女儿小时候的照片

  “我不可能认这个父亲,我没有这样的父亲。”2020年11月16日,郑碧云对红星新闻称,其年幼时,郑贞焱未尽到抚养的义务,“我是由母亲带大的,不知道为什么,50年后又冒出了这么一个父亲。”

  根据郑贞焱提供的材料显示,在与前妻离婚后,1978年6月,他曾支付女儿郑碧云生活费20元;1986年9月至1991年底,他又每月支付女儿郑碧云生活费26元。郑贞焱表示,自己已尽力履行父亲之责——每个月支付的这笔生活费,相当于他半个月的工资,“当年的米,才一毛多钱一斤”。

  为挽回父女情,三、四十年间,郑贞焱多次到郑碧云学习、工作的地方寻求见面,但均吃了闭门羹。感到“万不得已”的郑贞焱,于今年5月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女儿郑碧云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从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他赡养费3886元。

  “我没有其他孩子,法律上我只有这么一个女儿。”在接受红星采访时,郑贞焱一度眼眶湿润。他说,选择打官司,不是要这个女儿给他多少钱,而是寻求“公论”,但经此波折,“我可能永远地失去这个女儿了”。

  ·成家·


  为“显年轻”,郑贞焱出门时,会戴一顶与他年龄并不匹配的乌黑假发。可实际上,多种疾病缠身的他,身体正毫不留情地走向衰败。

  郑贞焱每个月有3300余元的退休金,这笔费用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不过,他最大的痛苦,是内心的孤独感越来越强烈,“年老了,却没有人陪我说话”。

  郑贞焱是福建省长乐县人,今年71岁。在他16岁时,当时的华北铁路局在福建招工,他报了名,所去的第一站,是湖南汨罗。

  在新修铁路干线上,他是抬运石头的工人。一年之后,他又去了铁四局六处的机械修理厂,当起了学徒和车工。1966年初,因厂部大搬迁,他跟随队伍,“坐了几天几夜烧煤的闷罐车”,来到了云南曲靖的沾益县。



▲年轻时的郑贞焱


  在这里,他结识了沾益县化肥厂的老潘。老潘是厂里的机修工,郑贞焱与他专业相同,一来二去,两人竟无话不谈,日常多有往来。

  2020年11月13日,在昆明西北市区的某茶楼,郑贞焱向红星新闻回忆起半个世纪前与前妻相遇的场景:某日,郑贞焱到老潘家,碰见了其侄女潘女士,“她是云南省文化厅下边一所学校的中专生,人长得漂亮”,他至今还记得,对方“黑辫子及腰”。

  两个年轻人就这样相识、相恋,可彼时谁都未曾料到,他们后来的感情,竟一路磕磕碰碰,直至分道扬镳。

  郑贞焱说,潘女士的母亲,是昆明玻璃厂职工,“算是城市人”。“她母亲瞧不起我,认为我不过是个在艰苦环境下谋口饭吃的铁路小工,”郑贞焱回忆说,但潘女士却表现得十分勇敢,“她有一次对我说,如果真的爱她,就要作结婚的打算。”

  1969年7月,郑贞焱与潘女士走入婚姻,很快有了第一个女儿郑碧云;三年后,又有了第二个女儿郑晓蓉。

  ·离婚·


  当年,潘女士毕业后的第一个工作单位,是曲靖市富源县的一个矿厂。郑贞焱记得,潘女士刚工作时,大女儿才几个月大。

  沾益和富源都是曲靖地区下辖的县,但彼时这对新婚夫妇想见一面,常要费心费力,“我们一个月见一两面,没有公共交通,去她工作的矿区,我只能向拉矿石的货车师傅求助。”那时郑贞焱的想法,是“拼了命”也要把妻子从矿区调出来。

  1972年初,潘女士终于被调到了铁路系统,开始在贵州红果的一所铁路小学任教。郑贞焱也转到了昆明铁路局红果工务段。

  郑贞焱回忆,那个阶段,两口子虽然都到了红果,但却分作两处居住,且潘女士常常跑去昆明。她曾多次向郑贞焱提出,红果是“山沟沟”,对两个孩子“成长不利”,她想把孩子带到昆明去,也可同时照顾老母亲。



▲郑贞焱珍藏着的女儿们的童年照

  “就因为这些事,我们的感情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郑贞焱告诉红星新闻,1975年年底,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大女儿郑碧云分给郑贞焱。

  据富源县人民法院所作的1986富法民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所载,“1978年5月,潘女士因工作调动去了昆明,其调动时,要求将长女郑碧云带走,郑贞焱不同意。”郑贞焱告诉红星新闻,当时潘女士对他说,把孩子带去昆明,不代表不认可他这个父亲。

  此后,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记载,郑贞焱同意潘女士带走长女郑碧云,并每月支付给孩子生活费20元。潘女士调走后,郑贞焱于同年6月给其汇去孩子生活费人民币20元,潘女士未告知郑贞焱是否收到汇款。尔后,郑贞焱去潘女士处看望孩子,因潘女士持回避态度,郑贞焱认为受了潘女士的骗,从1978年7月以后,即未负担长女郑碧云的生活费用。



▲相关《民事调解书》

  ·探望·

  郑贞焱说,当年他之所以同意妻子带走女儿,从他的角度而言,是“男同志带女孩有诸多不便”,“当时我的领导也来劝我,说孩子长大以后会来找我,跑不掉的”。

  郑贞焱向红星新闻坦承,之后他没能亲自抚养大女儿郑碧云,是对郑碧云的“亏欠”。但他没想到是,这个孩子“去而不返”,他这个父亲的角色,也变得越来越边缘。

  郑贞焱称,郑碧云在昆明读中学期间,他曾多次从红果出发,坐8个小时的慢车前往探望,“但都被潘女士拒绝”。郑贞焱说,当时他觉得“十分痛苦”,甚至向潘女士提出“孩子是国家的,不是私人财产”,“但都没有用”。

  1986年,郑碧云考上大学。也是这一年,潘女士向郑贞焱提出要负担郑碧云的生活费,并状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也即前述《民事调解书》所涉问题。郑贞焱说,对此他“很高兴”,认为这相当于承认了他这个父亲。

  据该《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富源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长女郑碧云自愿跟随其母潘女士生活,并表示今后与其父郑贞焱取得联系;二、郑贞焱自愿自1986年9月起,每月付给长女郑碧云生活费人民币二十六元至郑碧云参加工作领到工资的头个月止。



▲1986年,郑贞焱与前妻达成的协议


  这笔抚养费支付到了1991年底。郑贞焱说,每个月支付的这笔钱,相当于他半个月的工资,“当年的米,才一毛多钱一斤”。

  1991年11月31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1991)富法民终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潘女士诉被告郑贞焱抚养纠纷一案,现因被抚养人郑碧云已参加工作,原调解由郑贞焱每月付给潘女士孩子抚养费人民币二十六元的调解协议应当终结执行。



▲1991年底,相关协议终止执行

  然而,让郑贞焱没想到的是,郑碧云大学毕业后,仍不认他这个父亲。按他的说法,郑碧云先是分到某部队下属单位,后为云南省某机关公务员,“我多次找到她的工作单位,请求见一面,但都吃了闭门羹,她根本就不认我这个父亲”。

  “我不可能认这个父亲,我没有这样的父亲。”2020年11月16日,郑碧云对红星新闻称,其年幼时,郑贞焱未尽到抚养的义务,“我是由母亲带大的,不知道为什么,50年后又冒出了这么一个父亲。”

  ·诉讼·


  今年5月,郑贞焱以郑碧云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对于原告郑贞焱与被告郑碧云、郑晓蓉赡养纠纷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5月,郑贞焱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

  郑贞焱说,虽然两个女儿都是被告,但他主要想告的是大女儿郑碧云,“小女儿(郑晓蓉)我没有抚养过,但我每次来昆明,都是住在她家。”

  郑贞焱的诉讼请求有三项,其中第一项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从2020年4月起,郑碧云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886元;郑晓蓉负责原告今后来昆明期间的食宿费用,并定期看望原告。

  在《民事起诉状》中郑贞焱称,2004年9月,他从昆明铁路局昆明电务段退休,退休前后多次找到郑碧云,试图化解与其之间的隔阂,但郑碧云对他一直采取不闻不问的方式,让他极受打击。

  “原告退休后,虽然有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但随着原告愈加老迈,身患多种疾病,以及生活开支、医药开支等必需费用一再上涨,仅仅依靠原告的退休金已很难维持正常的经济支出。原告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民事起诉状》指出,“尤其是被告郑碧云,月收入上万元,对原告却视而不见,从未尽过赡养义务。”



▲整理材料的郑贞焱


  被告郑碧云答辩称,本案原告提供的身份存疑,“原告与我母亲离婚之后,已另组家庭,多年来并无往来。2019年11月,原告突然出现在我单位要求我支付赡养费,严重扰乱我的工作。”

  郑碧云称,即便原告是自己的父亲,这么多年没有见过、没有尽过抚养义务,“无权要求我承担任何赡养义务”。她还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本是一名肾移植患者,身体十分虚弱,无经济能力。

  ·判决·

  今年9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现原告郑贞焱年老体迈、身患疾病,客观上原告的退休工资已无法满足原告的生活需求,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对原告进行经济上的供养。

  一审法院判定如下:一、被告郑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郑贞焱支付2020年5月至9月的赡养费3000元;二、被告郑碧云自2020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郑贞焱支付赡养费600元;三、被告郑晓蓉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负责郑贞焱每次来昆明期间的食宿费用,且每月需定期探望原告郑贞焱二次。

  郑晓蓉称,其服从判决;郑碧云则表示,她已经上诉。



  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中指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尊老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生活上的陪伴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人类有限的生命时光中,最美好的事莫过于“你抚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而最遗憾的事莫过于“子欲养,而亲不待”,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理由和境遇,都不能成为赡养老人的阻碍,尊敬老人、照顾老人、爱护老人应该是也只能是人类唯一且无悔的行为选择。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常言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父母亦应在子女未成年时给予关怀、照顾和保护,才能在年老的时光里享受亲人的温馨和温暖。

  该判决的审判长是法官屠永瑞,其判决称,“凡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遇事多克制自己的情绪,多向自己提要求,少向对方提条件,共同努力,化解家人矛盾。”郑贞焱告诉红星新闻,法院的判决“道理说得很透”,其中对他的批评,他能诚恳接受。

  “我没有其他孩子,法律上我只有这么一个女儿。”在接受红星采访时,郑贞焱一度眼眶湿润。他说,选择打官司,不是要这个女儿给他多少钱,而是寻求“公论”,但经此波折,“我可能永远地失去这个女儿了”。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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