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撞人怪谁?交警和公安做2次实验 结果却不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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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佳楠

编辑/石爱华



赵军被撞后的救援现场

2018年10月16日,王明驾车进入天津一银行地下车库时,将躺卧在入口通道处的赵军碰撞致死。

因车库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均无法调取,赵军躺卧于车库入口通道内的成因无法确定,交管局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因事发地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属于银行内部道路,交管局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按照“路外交通事故”处理。最终,王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

一直以来,路外交通事故处于交警和公安执法的“模糊地带”。“路外交通事故是参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还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案件处理”也长期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认为,该案按照交通事故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条款比较合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要考虑双方的责任,驾驶方负主责或全责,才构成犯罪;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案处理,死者的责任一般不太会考虑,对驾驶员不利。案件容易出现扯皮,难以审结的情况。

案件发生两年内历经3次开庭,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犯罪。



银行地库入口,箭头方向为王明行车路径

躺卧在车库入口的男子

26岁的王明是天津一家银行的信贷员,2018年10月16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样,驾车开进银行地下车库通道,刚进入地库门口就听见“咚”的一声响,随后车头翘了起来。

王明感觉车轮压了东西,忙刹车下车查看,发现一男子横卧在两前轮之间。之后,王明找到入口处的保安,并报了警,王明纳闷:“这里怎么会有人?”

被撞人名叫赵军,时年35岁。银行外部监控显示,当天下午16时许,赵军从银行门前经过,走到地下车库。50秒后,王明驾车来单位上班,驶入车库方向,随后,两人均从银行门口的监控范围里消失。

碰撞发生后,赵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书显示,王明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赵军身体接触,发生碰撞接触时,赵军处于躺卧状态。赵军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管局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发前,车辆瞬间时速为9千米,王明、赵军二人均未饮酒。经交警寻访,地下车库录像设备和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均损坏,无法调取录像,也没找到目击者,无法确定赵军躺卧在车库入口通道内的成因,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

王明的亲属王平介绍,赵军平日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他不理解赵军为什么会横躺在银行地库坡道正中央。银行的员工在接受调查时表示,赵军从该银行贷款110万左右,两个月前因贷款逾期被诉至法院。案发当日14时许,银行工作人员曾与赵军电话沟通贷款问题,但并没有约他来银行。

王平曾查看监控,事发前,赵军经过银行业务办理大厅正门不入,稍作停留,观察后径直走进事发车库,王平推测,“他的父母给他贷款做了担保,他可能因贷款压力大而故意躺卧。”

赵军亲属并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他是先躺着的,还是车进来以后躲车倒下的,或是被撞倒的,根本无法确认。” 赵军的叔叔认为侄子乐观向上,“事发前一天,他还去静海县电视台唱歌。”谈及欠债压力,赵军亲属称其在天津市有一套住房,卖了的话,足够偿还欠款。

事发后,交管局出具的一份说明称,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将该事故移交给公安局。移交后,交管局未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案件被移交后,此起“交通事故”被按照刑事案件的流程进行处理。

2018年12月11日,王明被刑拘,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该车碰撞前时速介于11千米到14千米之间。经法医鉴定,赵军被机动车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认为,王明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事发后,王明报警,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

赵军是家中独生子,家庭没有经济来源,他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98万余元。王明追加银行以及物业公司作为被告。



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

互相矛盾的现场实验

惨剧发生让两个家庭陷入困境,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最终王明被提起公诉。王明的家人有些错愕,一直以为就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也不该在王明,“怎么没有划分责任就起诉了,他还年轻,如果判有罪,一辈子也毁了。”

2020年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王明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驾驶过程中能不能观察到躺卧的赵军,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王明供述称,他驾车连续转弯180度,才行至车库入口,因为路窄弯急,为防止剐蹭,车速放得很慢,时速在9千米以下。他拐弯进入车库时,通道里亮着灯,车也开着日行灯,事发时,他集中精神仔细观察,“没看见有人,根本想不到那儿会有人躺着”。

庭审中,交警和公安做的两次现场实验被作为证据提交,但两个实验的结论不同。

交警的勘察实验结论认为,事发时,驾驶员不能及时清晰发现躺卧的行人。因为该案件没有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已被移交给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不认可该结论。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启动侦察实验,结论显示,事发时,驾驶员能及时清晰发现躺卧行人小腿以下位置。

6月22日,第二次开庭时,王明辩护律师指出,两次实验均出现重大错误,实验认定的死者初始躺卧位置与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不一致。对于死者初始躺卧位置距离的确定,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王明辩护律师不同意再次进行侦查实验。

2020年7月,在第三次庭审中,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称,案发时,王明主观上具有过失,在遇到包括坡道、黑暗以及车道狭窄、转弯进入等相关复杂路况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减速、开灯,注意观察的审慎驾驶义务,基于其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能及时发现赵军,撞击致其死亡,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公诉机关解释称,王明的行为是一个典型的交通肇事行为,因案发地点是内部道路,无法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一般法来进行惩处,他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定罪量刑,公诉机关认为,王明不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不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实刑。

王明辩护律师表示,事发时,王明正常行驶,但因事故车库地形特殊、物业公司人员失职、被害人躺卧的状态等,王明根本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王明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负刑事责任。

王明辩护律师认为,虽然交管部门以事故发生地在道路以外为由,没有认定责任,但是综合相关情况,王明不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比照交通肇事罪,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才会被认定为有罪,王明也不应认定为有罪。

对于事故,地下车库物业公司当庭表示,王明的驾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赵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王明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军偷偷溜进车库,在入口处躺卧,不能排除赵军有故意的成分,赵军的故意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另一大原因。物业公司希望法庭对于事故进行认定,划分双方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庭审时,赵军家属不愿调解,要求重判。王明同意判决和调解,认为应判决同等以下责任,愿意进行赔偿。



交警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证明

路外事故适用法律之争

案件背后,控辩双方都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一起发生在内部道路的典型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参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还是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路外交通事故处于交警和公安执法的模糊地带,这一争议在类似事故处理中长期存在。

对于王明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袁彬表示,公共道路外的事故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关键的在于王明能不能看到躺卧的行人,这是认定他主观上有没有过失的依据。如果能看到,他没有注意到,那是他的责任;如果他看不到,预见不到有人躺卧,没有认识到的能力和义务,就没有过失。

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表示,该案本身是一个驾驶非故意的致人死亡案件,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条款,还是作为普通的刑事案件来处理,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款,这本身确实有一定的模糊和争议。

针对此案,阮齐林更倾向于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一是,随着近几年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越来越多,道路交通法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这个案件作为交通事故的案件来处理,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二是,我国每年处理数百万起的交通事故案件,数万起的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交警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对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非常熟悉,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可以相互参照,更合理、更高效。三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要考虑双方的责任,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案处理,死者的责任一般不太会考虑,在驾车这一比较特殊的领域,驾驶员是否注意观察,缺乏衡量标准,只能按照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判断,对驾驶员不利,案件容易出现扯皮,难以审结。

对于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的情况下,该案是否构成犯罪,阮齐林表示,如果有证据表明驾驶者超速或是没开灯而影响视线,交管部门认定驾驶者违章,他就有责任;行人行走甚至躺卧在专用车道,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对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认为驾驶方和行人同等责任,就是民事问题,不构成犯罪;驾驶方负主责或全责,才构成犯罪。驾驶者一方到底有多大程度上的责任,值得研究。

事发近两年后,该案终于在2020年9月30日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按一般常识分析,司机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上会有躺卧的行人,根据案发现场的地形,车辆下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对于该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苛责于被告人,完全出于其意料之外。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法院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划分。法院认为,虽然王明对赵军的死亡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但其驾驶行为造成赵军死亡的后果,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赵军在地下车库入口的车行道内躺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人应负30%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管理者,未阻止行人从车辆入口处进入,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各方赔偿赵军父母近145万元。

(为保护采访对象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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