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深夜强吻女性胸部,还怪对方穿着太性感

南方都市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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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文方遒 林怡婷 穿什么样的衣服,化什么样的妆容,本是女性追求美丽的自由。但有个别男性却以女性穿着性感作为猥亵的堂皇理由。那么,被害人穿着性感能否成为被告人脱罪或刑罚从轻的理由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给出说法。

  男子深夜入户强吻女子胸部 却称女子穿着性感令其产生错觉

  案发时,阿磊(男)与小田(女)虽然相识,但并非情侣关系。2017年11月某日晚上23时许,阿磊前往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小田的住处,在未征得小田同意的情况下,将小田推倒在床上,拨开小田的背心,强吻胸部,小田反抗并咬伤阿磊的右上臂,后将阿磊赶出其住处。随后,小田追至楼下,与阿磊发生争执和打斗,双方均有受伤。小田遂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后传唤阿磊到派出所。

  经鉴定,阿磊、小田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阿磊犯强制猥亵罪。阿磊辩称,他在整个过程中并无强制行为,是小田衣着性感,并深夜邀请其前往家中的行为表现让其产生错觉,以致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小田是在冤枉他。

   一审被判强制猥亵罪获刑11个月15日 二审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制猥亵犯罪成立。根据小田的陈述、阿磊的供述,结合两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案发前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可证实阿磊与小田在案发前是普通朋友关系并时有联络,双方不存在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故可排除小田故意设计陷害阿磊的可能性;在阿磊将小田推倒在床上亲吻其胸部时,小田一直处于反抗的状态,并咬伤阿磊右上臂,将其赶出房间,随后又追至楼下与阿磊发生打斗,之后马上报警,从其一系列行为表现来看,足以认定小田是不自愿的,阿磊的行为违背了小田的意志,依法应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鉴于阿磊在案发后仍有通过微信攻击和辱骂小田,到案后一直否认自己有违背小田意志对其强制猥亵,庭审中亦无认错悔过之意,不能取得小田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一审法院判决:阿磊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5日。

  判决后,阿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案发时小田衣着暴露,让其误解,小田是自愿的等。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法庭公开质证,查证属实,合法有效。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衣着性感、深夜邀约等行为不具刑法上的可谴责性 不能成为被告人脱罪或刑罚从轻的借口

  被害人衣着性感能否成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之诱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文方遒给出说法,文方遒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性犯罪当中,被告人经常会以被害妇女衣着性感、行为不检点等作为理由,辩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被害人所诱发,被害人存在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行为诱发了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众思想开放程度和社会包容度的提高,炎炎夏日妇女衣着清凉等现象也日益常见。妇女衣着性感、深夜邀约等是妇女的自主意志和行为自由,即使存在生活习惯上的疏忽,也不意味着对性自主权的放弃,不具有刑法上的可谴责性。这种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说衣着性感等情形可能存在道德上的诱惑,也仅说明被告人自身犯罪欲望之强,和被害人过错所提供的犯罪诱发力相距甚远。强奸、强制猥亵等性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尊严,不能仅因为妇女衣着性感、深夜邀请等自主行为就成为被告人脱罪或刑罚从轻之借口。

  法官提示广大女性应提高风险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自我保护,学会甄别和预判,不盲目轻信他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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