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医院打伤医生 扔下病母就走 医生起诉警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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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9月27日下午,曾引发广泛关注的“不满公安对‘伤医者’处罚200元 湖南医生起诉公安局、市政府案”重审宣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定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伤医者刘某某的处罚程序轻微违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长沙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纠正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的程序违法行为,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案件受理费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政府共同负担。

不服公安局对伤医者的处罚,官司从区法院打到省高院

今年53岁的江凤林是湖南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江凤林大夫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和父亲陪其母王某到湘雅三医院老年科门诊就诊。江凤林认为王某病情较重,建议其退号并转挂急诊。刘某某遂转号至急诊就诊,却被急诊医生告知急诊室无权限办理住院手续,需在门诊办理。刘某某与其父亲又返回至江凤林诊室,要求为其母办理住院手续,江凤林称已退号转挂急诊,住院手续应由急诊办理。

刘某某与其父认为江凤林故意推诿、态度恶劣,遂与江凤林发生争执。刘某某的父亲用手拍办公桌,指责江凤林;刘某某踢倒一个不锈钢凳子和一个放有资料的小铁方桌,与江凤林发生推搡、拉扯,又将办公桌上的血压计掀至地上。

当时在诊室的另一患者蔡某某立即上前制止、劝告,并捡起血压计。此时江凤林的眼镜掉在地上,其左脸上有一道红色印痕。



事发现场

保安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当天江凤林停诊,7个已挂号患者退号,30个号源停止开放。江凤林的伤情鉴定结果为左面部与左前臂有两处皮肤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刘某某作出了500元的行政处罚。江凤林不服,向长沙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长沙市政府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处罚,责令岳麓分局重新作出处罚。

2017年8月,岳麓分局撤销原处罚,将对刘某某的行政处罚改为200元。江凤林再次向长沙市政府提出复议。

2018年1月,长沙市政府维持了岳麓分局第二次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2月,江凤林将公安岳麓分局及长沙市政府起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长沙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对刘某某重新处罚,不得降格。

2018年7月,岳麓区法院驳回江凤林全部诉讼请求。江凤林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长沙中院通报了法庭在湘雅三医院和湖南省卫健委两家单位的调查情况,结论是江凤林当天的诊疗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2019年2月,长沙中院二审驳回江凤林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江凤林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0年1月20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撤销长沙中院、岳麓区法院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公安机关对伤医者违法行为情节认定前后矛盾,应予纠正

2020年8月7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江凤林请求法院撤销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公安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公安岳麓分局对刘某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不得降格处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冲突发生后,刘某某自述为接送孩子上补习班先行离开医院;案发后,刘某某及其家属多次找江凤林道歉,并愿意赔偿损坏眼镜的损失,但江凤林均拒绝接受。

对此,江凤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案发后,刘某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弃自己病重的母亲于不顾,趁送母亲去洗手间之机,悄悄溜掉,再也没有回到现场;另外,刘某某及其家属确实找过他希望和解,但一直不承认殴打他的事实,他因此拒绝接受道歉。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诊室内无监控视频,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信目击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作出“江凤林所受的轻微伤,系刘某某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事实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案发当天下午14时,刘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其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虽没有承认与江凤林有推搡拉扯的事实,但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对与江凤林发生推搡拉扯的事实作了陈述,“其陈述前后并不矛盾。” 法院认为,鉴于纠纷的引起事出有因,事发过程短且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同时积极、多次找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主动消除影响,可认定本案系偶发的医患纠纷引起违法行为。被告公安岳麓分局在庭审中当庭确认第三人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情节”基本符合实际案情,《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宣判现场

但是,被告公安岳麓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就应当对刘某某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幅度作出认定,但在行政诉讼原一审、二审时,公安岳麓分局当庭确认第三人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情形,至湖南省高院再审时,又称属一般情形。至本案庭审,公安岳麓分局亦称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被告公安岳麓分局对于第三人刘某某违法情节的认定意见前后矛盾,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鉴于本案是重新审理,案件系偶发的医患纠纷引起,未造成严重影响等事实,法院采信公安岳麓分局刘某某违法行为属“一般情节”的认定。因此,公安岳麓分局对刘某某重新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不是对刘某某减轻处罚,更不是“降格处理”。

重审认定公安处罚程序违法,但继续有效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同时指出,公安岳麓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轻微违法。一是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违法情节幅度属轻微违法;二是公安岳麓分局未将涉案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原告江凤林属轻微违法;三是被告公安岳麓分局的调查询问过程有轻微违法。本案中,刘某某到案时间为案发当天14时许,但民警制作第一次询问笔录的时间为7小时以后。刘某某第一时间的陈述是否及时制作笔录,直接影响着整个治安案件的处理,公安岳麓分局此举违反相关规定。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由于公安岳麓分局违法之处对原告江凤林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转而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监督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公安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长沙市政府对被告公安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行为未予纠正,作出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2020年9月27日下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撤销被告长沙市政府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公安岳麓分局、长沙市政府共同负担。



判决书

当事医生:对判决哭笑不得,没想好是否上诉

当事医生及代理律师对重审判决结果怎么看?是否会上诉?9月28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当事人江凤林及代理律师周涛。

华商报:9月27日晚上,我在微信中问你案件宣判情况,你只说胜诉了,其后再无回复,电话也未接听。

江凤林:这个判决结果让我哭笑不得,表面看,我是胜诉了,事实上案件的定性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我实在高兴不起来。28日一大早,很多朋友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微看到判决后,不断向我表示祝贺,让我请客,我的心情更加沉重,不知道该如何回复他们,真想找人好好倾诉一下。

华商报:准备上诉吗?

江凤林:很多朋友都问我这个相同的问题,坦率说,我还没考虑好,正式作出决定前,我想多听听大家的意见。

周涛:针对该判决结果,我持保留意见。判决尽管撤销了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只以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为由,确认程序违法,不予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实质上仍是维持了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我们提出的主要争议焦点内容如对江医生的身体伤害如何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等问题还是完全支持了公安局的决定。是否上诉,我要和委托人商量后再做决定。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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