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联合国批评港区国安法严重侵害人权 ,促华检讨

法广/德国之声中文网 0



联合国多名人权专家向中国发表联署信,指港区国安法不少条文定义不够精准,可能严重侵害某些基本人权,特别是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亦会损害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忧虑当局会利用国安法起诉香港的政治人士。人权专家促请中国政府检讨该法例,并阐释当局如何确保国安法执行时符合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反恐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奥兰(Fionnuala Ni Aolain)连同六名不同领域的联合国专家本月1日致函中国政府,并表明会在48小时后的今天,在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网页公开。

七位专家在14页的公开信中首先指出,关注港区国安法不符合国际法下中国承担的法律义务,尤其是相关立法「在关键部份欠缺精准,侵害某些基本权利」,而且未必能符合国际法对法例必须是社会所需、合乎比例及一视同仁(non-discrimination)的门坎。

专家指出,虽然港区国安法订明会保障港人因两条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人权,但实际上可能会严重挑战港人的基本人权及其保障机制。公开联署信特别关注法例中有关恐怖主义和分裂国家等多项控罪的定义过于宽泛,会削弱港人的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及整体法治,亦会对公民社会的作用发生负面影响,忧虑香港捍卫人权人士日后要面对更多风险,因为他们发起的很多合法活动在国安法下都会被视为非法。

联署信又指出,新法容许港府把被告送往中国受审,可能影响港府络予被告公平审讯的责任,而国安法超然于香港法例和中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新法解释权的条文,亦绕过司法人员对法例和行为是否符合公约作出独立评估的要求,这似乎正在损害香港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

联署信向中国政府提出六项要求,包括解释港区国安法如何符合人权公约8条条文的规定,并提出如何弥补新法不符国际人权公约的缺陷;以及解释如何计划执行港版国安法下的「域外管辖权」。专家要求中国政府检视新法,并重新考虑如何令新法符合国际人权公约要求。


部分联署专家早前曾就新法未能符合联合国相关决议的定义要求中国政府解释,但当局至今未有响应,七位专家在联署信中对此表示遗憾。

港区国安法被指破坏一国两制,损害人权,但港府和中国政府予以否认。但在新法生效两个月以来,警方已检控超过廿人,全部是传媒、泛民议员和社运人士。


港区国安法如何侵人权?联合国专家列七点

联合国专家指“颠覆国家”一词,本身就是“政治罪”的代名词,他们担心《港区国安法》沦为统治工具。

    



(德国之声中文网)《港区国安法》自7月1日实施后,已有多名街头示威者及民主派人士被捕。联合国7名人权专家罕有地发表联署公开信,认为该法损害程序正当性及基本自由,忧虑以此检控政治人物。

国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国家丶颠覆政权丶恐怖活动丶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者最高可囚终身。该法若与香港法律相抵触,均以国安法为准,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

联合国专家的信件长达14页,由人权事务特别报告专员奥雷恩(Fionnuala Ni Aolain)带头发起。他们在信中强调,人权和安全是相互交织丶密不可分的,尽管《港区国安法》表明会保障人权,但该法实质内容却可严重侵犯人权。

1. 冲击司法独立

第44条规定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案件,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者不得被指定。专家在信中表示,这会损害香港法官及律师的独立性,并侵犯他们的表达自由。

而根据《港区国安法》第55条,如案件涉及外国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丶港府无法有效执行该法丶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驻港国安公署可实施管辖权。国安公署接手调查案件后,会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讯。立案侦查丶审查起诉丶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联合国专家担心这将不能保证有公平审讯,要求中国说明新法下如何遵守其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港区国安法》生效后,已有多名街头示威者及民主派人士被捕

2. “恐怖活动罪”包罗万有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4条,破坏交通工具丶电力设备丶干扰水电及网络等公共服务系统等行为,都违反了“恐怖活动罪”。

联合国专家认为,这远超安理会对恐怖行为的定义,即必须有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且该行为必须是为了挑起恐慌。

信中引述2019年人权报告指出:“恐怖活动的定义包含破坏公物,这严重影响到集会自由,法律可被用作打压人民参与社会活动的工具,因为在这些活动中难免有公物遭损毁。”

3. “国家安全”不是艺术

联合国专家指出,“国家安全”并不是一种艺术,也不是赋予国家绝对裁量权的法律,因此必须精确定义犯罪行为,以确保法治和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不过《港区国安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过于空泛丶具开放性(open-ended),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4. 颠覆丶分裂是“政治罪”

《港区国安法》第20条“分裂国家罪”有三项,分别是将香港或中国任何部分分离出去丶非法改变其法律地位,以及将其转归外国统治。联合国认为这个定义非常广泛,没有明确写出什麽行为违法,更令人担心的是,“参与实施”以上行为也属违法,即使未实行的行为也恐堕法网。

至于第22条的“颠覆国家罪”,联合国专家强调“颠覆国家”此一术语本身就有问题,颠覆罪被理解为一种“政治罪”,在全球各地都有其法谱:用于惩罚个人的思想(或他们被认为的思想),而非基于构成明确犯罪威胁的行为。

信件特别提出,《港区国安法》交替使用“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两个术语,联合国担心这种混淆可让当局滥用法律打压人权工作者丶记者和民间社会人士。


民调:近六成港人反对国安法

《港区国安法》实施仅2个月,黎智英丶周庭等多名民主派人士被捕。最新民调显示,反对该法的比例较实施前要高,民众对反送中运动“五大诉求”的支持度也全面上升。

联合国专家指国安法侵害港人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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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蚀表达自由

联合国专家非常关注《港区国安法》侵犯表达自由丶言论自由丶和平集会自由等权利。

例如第20条丶第22条,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丶策划丶实施或参与实施”,及第27条“宣扬恐怖主义丶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罪行,可包括言论上丶写作上的表达。

到外国组织演说,也可被视为触犯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甚至“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也可被定罪。

与此同时,《港区国安法》赋权港府限制言论及新闻自由,如第9条指港府应监督和管理学校丶社会团体丶媒体丶网络,第41条指一旦审讯涉及国家秘密,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

6. 国安委不受监督

联合国专家认为,处理国安案件的公检法部门都不受独立机构监督,难以确保符合人权义务。

比如《港区国安法》第12条规定港府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第16条丶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香港警务处及律政司分别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法律授权当局保密行动。

7. 打压公民社会

《港区国安法》的罪行定义广泛而模糊,人权捍卫者发起的很多合法活动,会被视为恐怖活动丶分裂及颠覆国家,或勾结外国势力,严重侵害公众参与社会事务及结社等权利。

联合国专家认为,这将对公民社会产生寒蝉效应,污名化社运人士,使民间社会被排除在国家和国际事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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