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强奸犯不能因少数民族学生就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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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大学对该校一有强奸罪行的少数民族学生从轻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事引发关注,今天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学校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刚刚,胡锡进在微博发帖评论此事,他认为“互联网上的质疑方向是站得住脚的,希望浙江大学尽快就此事向公众做出详细说明,回应公众的质疑。”

他同时表示,“这件事应当在各民族学生一律平等的原则之下就事论事地加以解决,不要围绕它发酵出不同民族之间的对立情绪,这最符合我们这个有14亿人口和56个民族超级大家庭的整体利益,也更符合道义。希望所有互联网上的讨论者在表达意见的同时保持这一理性,促进事情最终有一个公正结果,也让我们的舆论场通过这个事件增加一分成熟。”



浙大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正研究 后续会再公布

原标题:浙大回应“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

  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浙大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正研究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

  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42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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