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正与妻子做爱的奸夫打重伤 应该有罪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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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张某独自一人在家中二楼睡觉,妻子与两岁的儿子在一楼睡觉。午夜时,张某听到楼下好像有动静,就提起一根木棍悄悄下楼,借着微弱的光亮,看到同村的刘某正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张某冲进房间,一边喊:“你这狗日的,竟敢耍我的婆娘!“一边用手中的木棍向刘某打去,连续几下刘某就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张某看到血泊中的刘某,从愤怒中清醒过来,拿起手机报警有人强奸妻子,警察赶到时,妻子却主动向警方说明了实情,原来妻子与刘某相约发生性关系,院门也是妻子给刘某打开的。刘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是由女性不道德行为引起的,一个男人受重伤,另一个男人进了看守所。也许有人会说,将一个跑到自已家中,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人,打死都不应该是犯罪行为,张某将刘某打成重伤怎么就有罪了,这可能出自朴素的情感,刑法上,要让一个人负刑事责任,就要确定该人的行为符合某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说这个有多坏、该行为多恶劣,就产生处罚的冲动,随意出入人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讨论。

评价妻子与村民刘某的行为

本案中,妻子与村民刘某之间的行为为通奸行为,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通奸是违反婚姻法夫妻之间互为忠实义务的行为,虽然通奸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通奸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家庭的破坏力极大,我国婚姻法也把婚内与他人通奸的行为作为考量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离婚时少分财产的重要依据。对于在自已家中针妻子与他人的通奸行为是否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对于通奸行为本身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为通奸行为并不满足正当防卫针对的具有攻击性行为的特点,但是针对三更半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有限度的要求。

从客观事实来看,本案中,刘某无论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是进入张某家,都是经妻子本人承诺,但对于进入张某家并没有经张某承诺,因此,张某完全可以基于刘某非法侵入住宅来主张正当防卫的成立,从而主张自己打刘某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张某将刘某打成重伤,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

张某的行为为假想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本案中,刘某与妻子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基于妻子的承诺而阻却刘某强奸罪的成立,双方系通奸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根据没有强奸行为的存在,张某误认为刘某正在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而打刘某打成重伤,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根本不是正当防卫,也不能将假想防卫行为评价为防卫行为,一般认为,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犯罪,如果张某有过失,则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如果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张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张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本案中,刘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张某的责任,因此,应对张某适用缓刑或拘役。

结语:本案中,妻子与村民刘某之间的行为为通奸行为,是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主张离婚的理由,同时,也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多分的理由。张某可以刘某非法侵入住宅为由,主张自已的行为防卫行为,也是以假想防卫来主张自已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虽然有刘某重伤的后果,最终对张某的处罚会非常轻。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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