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开房约炮 亲热一阵后吓得他赶紧报警(组图)

钱江晚报 0

“我网上约了个人,然后过来(酒店)发现是个男的,我想走,他不给走……”

6月28日,杭州西湖区翠苑派出所接到了一起奇葩报警。

报警的男子石某说:“我现在在一个酒店里,被人困住了。”

电话里还不时传出几句略显浑厚的女声来“补刀”:“他不给钱”、“他嫖娼,我陪他睡了很久,他想赖账。”

接到报警后,翠苑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赶到了石某所在的酒店。

现场,石某尴尬地向民警反映:“我网上约了个朋友到酒店想……结果发现他是个男的,我想走,他不让我走。”



经民警调查,了解到石某(化名,80后,男),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李某(化名)。社交软件上的李某看起来是个性感妩媚的美女,寂寞的石某与李某聊得火热,还加了微信。



28日,石某看到李某发了动态:“终于下班了!”马上在微信上问李某:“下班了呀?”

李某回道:“嗯。”

石某直奔主题:“那约么?”

“来个999一晚上吧”

“不限次么?”......

两人谈好了价格后,李某说自己开好房间,让石某到房间里来。石某按捺不住内心的兴奋,想着等会可以跟这个才认识两三天的美女来一场约会了。

等到了酒店,双方亲昵了一阵,一开始还没什么异样。等到石某想进一步的时候,他隐约发现李某有些异样,然后发现李某竟然是个男性。

看到这个情况,直男石某钱也不想给李某,并想立即离开酒店,但是李某觉得石某是想赖账,拉着石某不让他离开,双方起了争执,石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网上找“朋友”想发生关系,还谈好了价格,这两人怕是还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卖淫嫖娼了。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务,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佰元以下罚款。

西湖警方对李某、石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于案中的其他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杨一凡 通讯员 陈红娟 蔡尤嘉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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