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院长:王石捐清华53亿股权可能无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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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分析王石擅自做出捐给清华的决定,依我个人的判断很有可能是不能成立的。”




4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深潜运动健康(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69岁的王石与深圳20余社群组织代表登顶莲花山。中新社记者 陈文 摄

编者按:4月2日,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称“企业股中心”)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企业股中心将把经整理后可动用的全部资产2亿股万科股票,市值约53亿元,一次性全部捐赠给清华教育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

4月20日,万科前员工、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执行会长韩世同发布了一封《致中国证监会的实名举报信》,举报王石和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涉嫌侵犯万科全体员工权益,希望证监会组织专案小组彻查此事,以维护万科全体员工的权益。

在《举报信》中,韩世同提出了4点质疑:股票的归属问题、所有权问题、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性质问题以及王石和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是否有权力捐赠股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慈善家》杂志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著名股份制和公司问题专家刘纪鹏教授。

以下为他的观点:

这个问题涉及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股份制在发展上出现了这样的趋向:一种情况是按照中国的国情,普遍建立了企业股。另一种情况,按照西方的规范,就是不设企业股。所谓企业股,在当时叫企业集体股,即企业的全体职工拥有一个抽象的股份。当时未设集体股,有的人试图利用这种股份共有的方式来解决。

可是,企业集体股的集体,恰恰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法律上一个是共同共有,一个是按份共有。今天的股份制量化到个人法人头上,就是按份共有。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西方的法律规范中,只承认产权清晰化,即要么是独立的自然人所有,要么是独立法人所有。现在我们国家出现一个抽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所谓公有制的一种模糊不清的概念。



4月2日,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图为王石在捐赠现场。


从万科的具体情况来说,在上面的理论背景下,这种集体所有制模糊不清,因为我们市场经济所有制,用工制度是一个流动的集体,非得给这么一个集体一批股权,那么谁能享受有,怎么表决,分红以后怎么共同享有,谁来代表?这些问题都难以在法律上解释。

首先,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有没有权利处理这批股权?第一个问题就是这批股权当时设定的特殊背景。通常这笔股权在当时股改的时候,还有以后提留的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等于就是切给了职工一块儿,当时在深圳比较典型的是万科和平安。法律上说,企业股是归万科的几万名职工享有,可是几万名职工是流动的、抽象的,所以具体就由几个高管代表所有的职工在持有。这实际上是高管不出钱,自己又做出了贡献,就以这种方式给企业的高管。

第二,关于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性质。股权中心当时有几种类型:一种情况,股权中心以公司的形式注册,形成一个控股公司。这个公司代表全体职工持有股份。第二种情况,是工会持有股权。万科的工会在我们国家工会体制下,它只是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分支,也不是一个独立法人。股权中心不外乎这两种形式,但没有一个法律承认其持股的地位。

因此,不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代表抽象的所有权,这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在这种背景下,万科企业股中心是全体万科职工享有的企业股,但事实上万科的职工又是不断地在流动,没有任何人享受到,特别是做出贡献的人。甚至连分红都不是做得很规范,别的股票每年都分红,企业股的分红哪儿去了,能拿走吗?所以,这里边是一笔糊涂账。

严格说,王石、郁亮也不能代表股权中心处置万科股权。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和所有的职工都具有一样的地位,只不过是他们没流动。但是,万科里边还有从成立到现在都在职的员工,跟王石、郁亮一样资格老的人。那么,由谁来管理股权中心,有没有一个法律程序,产生一个管理机构,每年向全体职工做汇报,分的红利给大家做补贴,这个股份卖不卖,转让了多少。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按照法律上按份共有,如果界定企业股是集体股,再确定一个时点、谁是职工,那就可以卖掉。这显然也不太合理。所以王石、郁亮个人不敢拿,拿了以后如果追究,那一定是判重刑。这一笔集体的财产,也是共有财产,你怎么能个人拿了?可是,他现在分又分不下去,所以他干脆就捐给清华。所以,核心问题就是,王石有没有权利把万科的集体股份送给清华?



2017年6月30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在深圳大梅沙万科总部举行,王石不再担任万科董事,郁亮等11位候选董事当选。中新社记者 陈文 摄


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这至少涉及几个问题:第一,如果企业股归万科全体职工所有,万科的全体员工是不是都同意做这样的捐献?第二,企业股管理中心是不是王石和郁亮任命的,有没有合法的产生机制,有没有明确的章程规定?第三,这个股权中心有没有决策机制,这个捐献是不是遵守了这个程序?遵守了没有法律程序?现在有人听说之后就开始举报、起诉,从法理上分析王石擅自做出捐给清华的决定,依我个人的判断很有可能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也就是说在产权机制上存在问题,在决策机制上存在问题。今天万科做大了,新的大股东来了,职工又在不断地变动,遗留下来的问题越来越大。这个集体股不知道给谁、怎么给,王石做主就捐给清华。但这个决定没有被所有员工一致通过,所以这种捐赠是无效的,这种行为是不懂法律的行为。

按照各国的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有资产,谁都不能拿。具体到万科,企业股权直接归属是深圳市国资委,或者是国家指定的所有者。最终的结局就是,界定万科的这笔企业股是无主财产,政府来决定怎么使用,先转为政府决策,然后按照程序决定给谁,比如某个慈善机构。

因此,王石这样做是有问题的。 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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