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闯商场还踢劝阻人员 没病装什么病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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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16时40分,南明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在辖区亨特国际城市广场购物商场发生纠纷。接警后,我局网格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将当事双方带回大南门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取证:2020年2月1日16时30分,违法行为人陆某(女,29岁,江苏姜堰人)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期间,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佩戴口罩后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广场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2020年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2月1日当天,在违法行为人陆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后,我局立即通知社区医院医务人员到派出所对陆某进行测量体温等检查。2月2日,我局将违法行为人陆某带至医院进行体温测试以及相关检查,均未发现陆某有发热、感冒、咳嗽等症状。

南明公安温馨提示:疫情当前人人有责,广大市民要做好个人防护,在公共区域应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管理、劝导。对于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2020年2月2日

女子不戴口罩大闹亨特刷爆朋友圈,贵阳公安的处罚决定来了



2月1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在贵阳市亨特国际广场,一名女子准备进入商场时因未戴口罩被值守的工作人员劝阻,该女子不听劝阻,还恶语相加,并用脚踢工作人员。视频还显示,该女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也与保安发生争执,打砸银行设备,态度嚣张。网格民警赶到后,迅速将该女子制服并送往南明公安分局大南派出所。

2月2日,南明警方对案件进行通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据警方介绍,经调查取证,2月1日16时30分,违法行为人陆某(女, 29岁,江苏姜堰人)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期间,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

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佩戴口罩后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广场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2月1日当天,在违法行为人陆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后,南明公安分局立即通知社区医院医务人员到派出所为陆某测量体温。2月2日,南明公安分局将陆某带至医院测量体温测试并做相关检查,未发现陆某有发热、感冒、咳嗽等症状。

南明公安提醒,疫情当前人人有责,广大市民要做好个人防护,在公共区域应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管理、劝导。对于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贵州齐之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姮表示,根据视频所反映的行为特征及性质来看,该女子违反了《治安管理法》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该行为的相应责任;故意毀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如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则构成犯罪,达不到则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并进行民事赔偿;未按规定戴口罩则属于不遵守防疫规范的行为,如果她就是患者,故意进行传播,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外,佩戴口罩属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如果拒绝佩戴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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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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