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法》今施行 禁强制转让技术

中央社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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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大陆《外商投资法》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今起施行,包括鼓励投资、权益保护等规定,台商则可延续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确保台企在陆投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大陆在昨日发佈与《外商投资法》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内容可分为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

  条例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若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应条例,违法限制外商或给予不公平待遇时,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资投诉案件逾期未受处理、强制技术转让,负责人也将依法予以处分。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

  投资保护方面,条例称将加大对智慧财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商投资者转让技术,拉高保密层级、建立投诉机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实行征收,若遇特殊情况,应依法补偿。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出资、利润、所得等可自由汇出、汇入,其外籍职工和台湾、港澳职工合法收入亦同。

  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至于台湾投资者在大陆,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

  为进一步配套,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28日通过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该法第7条第1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部份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另将第9条改为第8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并删去第8条和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旧有"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未来皆以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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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倍可亲 查看原文
http://www.backchina.com/news/2020/01/02/664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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